“我们辛辛苦苦把她养大,没想到她现在要和我们解除收养关系。这个女儿,我们是不是白养了?”前天,陈老先生心情沉重地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倒起了苦水。
陈老先生夫妇在30多年前收养了女儿小陈。当时,小陈还在襁褓之中。陈老先生说:“现在,她经常和我们吵,闹矛盾。特别是我老伴得了癌症后,她就吵得更凶了,动不动说要和我们解除收养关系。”
这让陈老先生夫妇十分伤心。一来,几十年的情感付出未见回报;二来,俩老也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担忧。俩老没有固定的养老来源,本来指望着养女能照顾晚年生活。如果真的解除了收养关系,自己和老伴的晚年生活哪来的依靠呢?邻居推荐他来余姚市公证处寻求家事方面的法律帮助。
公证员听了陈老先生的诉说,为他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说来,就是通过收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公证员表示,养子女在养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赡养的义务。对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轻者会受到民事制裁,重者将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员说,如果陈老先生和老伴与养女关系的确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养女补偿被收养期间养父母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俩老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养女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放心吧,法律会保障你们的老年生活,这个女儿不会‘白养’的。”听了这样的解释,陈老先生总算放心了些。
记者王颖 通讯员翁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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