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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男子开挖掘机堵工地大门 逼迫施工方高价承租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2-18 07:25:00报料热线:81850000

  开挖掘机堵工地大门

  逼迫施工方高价承租

  宁波某建筑公司因承建象山某住宅项目工程,需租赁一批钢管。之后,该公司以45元/平方米的价格,与当地一家钢管租赁公司达成了租赁意向。

  2017年2月的一天,该项目所在地A村村民葛某、李某等人来到项目工地负责人办公室,要求对方必须租赁他们的钢管,但他们报出的价格是50元/平方米,项目负责人当即予以拒绝。于是,葛某、李某等与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李某用凳子砸破工地办公室玻璃,并殴打项目负责人。接着,他又让人开来一台挖掘机,堵在工地门口,阻碍施工车辆的通行。经过村支书的反复劝阻,两人才让人把挖掘机开走。

  次日,街道相关部门又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葛某、李某坚持50元/平方米的价格,双方不欢而散。

  两个月后的一天,葛某、李某又来到项目工地办公室,“协商”承包钢管租赁业务之事。两人称,这个项目建在A村土地上,好处应由A村村民享受,因此,工程上的有些事就必须交给他们做。

  面对葛某、李某的强势,为避免出现更大纠纷,影响工程进行,施工方无奈之下只得忍痛作出让步,以5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钢管租赁业务承包给葛某,而葛某转手就以45元/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原先已与施工方有约定的那家钢管租赁公司。也就是说,葛某没做任何事,就可白得一笔差价款。尽管如此,葛某仍然不满足,他想立即见到这笔生意的“成效”,要求施工方直接给2.5万元现金,不再另行与对方签订合同,省心省力,施工方被迫同意。让葛某没想到的是,未等到他拿到钱,其恶行就被公安机关发现,葛某和李某只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出黑手以暴力相威胁

  意欲垄断夜宵摊生意

  鄞州区东钱湖镇沙家垫有个夜宵市场,生意不错。特别是夏天,甚至吸引了宁波城里的食客。

  杨某、邵某等四人平时互相称兄道弟、共进同出,多年来混迹于沙家垫、红林路等一带。看到夜宵市场生意火爆,四人便嗅出了“商机”,想着去捞点好处。4人稍做商量,立刻开始行动。去年初的一天,杨某带着一帮人来到该夜宵市场的一处摊位,叫了一桌酒菜开吃。之后,他们开始找理由挑事,先是对着摊主开骂,然后开始砸摊位,最后,一伙人向周围的夜宵摊主发出威胁,从此不许他们出摊。接下来的一周,杨某等安排手下,扛着桌椅板凳等进场,强占了众摊主的摊位。慑于这伙人的淫威,夜宵摊主多日不敢出摊经营。

  之后,因对夜宵摊生意难以实现完全垄断经营,杨某等产生了向夜宵摊主直接要钱的念头。去年3月至11月间,杨某、邵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肆意打砸他人经营摊位、殴打摊主等手段,向多名夜宵摊主索取现金,其中一次就索取现金9000元,并打伤一摊主,致其头皮多处裂伤、左眼钝挫伤。经鄞州法院审理,杨某、邵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强迫交易的核心是

  背离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和关键是背离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据法院刑事庭法官介绍,商品和市场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遵循自愿与公平这一最为基本的原则,绝不允许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获取公平交易所无法成交的低价或暴利。因此,如果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胁迫式的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就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秩序的侵犯。

  强迫交易最为常见的行为模式和流程是,以暴力和胁迫手段-促成交易-支付低价-完成对部分利益的非法占有。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在进行该项非法活动时,其通过暴力、胁迫等强迫性手段,支付一定的对价完成交易,却不让交易的另一方自由、真实地表达交易的意愿,从而获得不合理的利益。

  在象山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葛某、李某在村里有自己的施工队,长期从事钢管租赁等相关业务,本身有能力为施工方提供钢管租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打砸工地办公室玻璃,殴打项目负责人,目的是胁迫对方接受高价租赁其钢管的要求,获取非法利润,其胁迫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而构成强迫交易罪。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法分子往往以交易作为幌子和借口,真正目的是通过胁迫,直接获取财物,即通过威胁或要挟-直接取得财物-最后全部非法占有,此时,其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如在鄞州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邵某等人,合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还存在着直接向摊主收取现金(所谓保护费)、强拿硬要的情节,因此,被告人除被判处犯有强迫交易罪,还同时被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受到了相应的惩处。

  刑事庭法官还特别指出,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大多为团体性犯罪,涉案者多人,这类案件往往被定性为涉恶势力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往往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却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这种“生意买卖,我说了算”的霸道,极可能涉嫌犯罪。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披露了已审结的两起刑事案,两案被告人均涉及一个共同罪名:强迫交易罪。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毕妍妍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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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强迫交易罪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第一条中的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而“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第二条中的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而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象山男子开挖掘机堵工地大门 逼迫施工方高价承租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2-18 07:25:00

  开挖掘机堵工地大门

  逼迫施工方高价承租

  宁波某建筑公司因承建象山某住宅项目工程,需租赁一批钢管。之后,该公司以45元/平方米的价格,与当地一家钢管租赁公司达成了租赁意向。

  2017年2月的一天,该项目所在地A村村民葛某、李某等人来到项目工地负责人办公室,要求对方必须租赁他们的钢管,但他们报出的价格是50元/平方米,项目负责人当即予以拒绝。于是,葛某、李某等与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李某用凳子砸破工地办公室玻璃,并殴打项目负责人。接着,他又让人开来一台挖掘机,堵在工地门口,阻碍施工车辆的通行。经过村支书的反复劝阻,两人才让人把挖掘机开走。

  次日,街道相关部门又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葛某、李某坚持50元/平方米的价格,双方不欢而散。

  两个月后的一天,葛某、李某又来到项目工地办公室,“协商”承包钢管租赁业务之事。两人称,这个项目建在A村土地上,好处应由A村村民享受,因此,工程上的有些事就必须交给他们做。

  面对葛某、李某的强势,为避免出现更大纠纷,影响工程进行,施工方无奈之下只得忍痛作出让步,以5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钢管租赁业务承包给葛某,而葛某转手就以45元/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原先已与施工方有约定的那家钢管租赁公司。也就是说,葛某没做任何事,就可白得一笔差价款。尽管如此,葛某仍然不满足,他想立即见到这笔生意的“成效”,要求施工方直接给2.5万元现金,不再另行与对方签订合同,省心省力,施工方被迫同意。让葛某没想到的是,未等到他拿到钱,其恶行就被公安机关发现,葛某和李某只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出黑手以暴力相威胁

  意欲垄断夜宵摊生意

  鄞州区东钱湖镇沙家垫有个夜宵市场,生意不错。特别是夏天,甚至吸引了宁波城里的食客。

  杨某、邵某等四人平时互相称兄道弟、共进同出,多年来混迹于沙家垫、红林路等一带。看到夜宵市场生意火爆,四人便嗅出了“商机”,想着去捞点好处。4人稍做商量,立刻开始行动。去年初的一天,杨某带着一帮人来到该夜宵市场的一处摊位,叫了一桌酒菜开吃。之后,他们开始找理由挑事,先是对着摊主开骂,然后开始砸摊位,最后,一伙人向周围的夜宵摊主发出威胁,从此不许他们出摊。接下来的一周,杨某等安排手下,扛着桌椅板凳等进场,强占了众摊主的摊位。慑于这伙人的淫威,夜宵摊主多日不敢出摊经营。

  之后,因对夜宵摊生意难以实现完全垄断经营,杨某等产生了向夜宵摊主直接要钱的念头。去年3月至11月间,杨某、邵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肆意打砸他人经营摊位、殴打摊主等手段,向多名夜宵摊主索取现金,其中一次就索取现金9000元,并打伤一摊主,致其头皮多处裂伤、左眼钝挫伤。经鄞州法院审理,杨某、邵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强迫交易的核心是

  背离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和关键是背离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据法院刑事庭法官介绍,商品和市场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遵循自愿与公平这一最为基本的原则,绝不允许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获取公平交易所无法成交的低价或暴利。因此,如果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胁迫式的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就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秩序的侵犯。

  强迫交易最为常见的行为模式和流程是,以暴力和胁迫手段-促成交易-支付低价-完成对部分利益的非法占有。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在进行该项非法活动时,其通过暴力、胁迫等强迫性手段,支付一定的对价完成交易,却不让交易的另一方自由、真实地表达交易的意愿,从而获得不合理的利益。

  在象山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葛某、李某在村里有自己的施工队,长期从事钢管租赁等相关业务,本身有能力为施工方提供钢管租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打砸工地办公室玻璃,殴打项目负责人,目的是胁迫对方接受高价租赁其钢管的要求,获取非法利润,其胁迫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而构成强迫交易罪。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法分子往往以交易作为幌子和借口,真正目的是通过胁迫,直接获取财物,即通过威胁或要挟-直接取得财物-最后全部非法占有,此时,其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如在鄞州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邵某等人,合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还存在着直接向摊主收取现金(所谓保护费)、强拿硬要的情节,因此,被告人除被判处犯有强迫交易罪,还同时被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受到了相应的惩处。

  刑事庭法官还特别指出,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大多为团体性犯罪,涉案者多人,这类案件往往被定性为涉恶势力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往往成为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却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这种“生意买卖,我说了算”的霸道,极可能涉嫌犯罪。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披露了已审结的两起刑事案,两案被告人均涉及一个共同罪名:强迫交易罪。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毕妍妍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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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强迫交易罪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第一条中的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而“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第二条中的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而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