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
近日,九龙湖镇完成位于河头村金池区域的11号地块征地拆迁清零任务,共征拆面积300平方米,征地88.02亩,完成该镇2019年首个地块清零。
据了解,该处地块内有一处房屋需拆迁,也涉及土地征收。该项目区域年度任务还涉及4处拆迁清零,首个地块完成拆迁清零后,接下来九龙湖镇将持续加压推进,加快年度任务的完成进度。
九龙湖镇年度拆迁计划
今年,九龙湖镇共确立14处年度拆迁区块,计划完成农拆91户,城拆54户,商铺38户,非住宅34处。其中,农拆面积1.82万平方米,非住宅6.43万平方米,城拆面积0.62平方米,合计8.87万平方米。
在拆迁的14个地块中,涉及4个行政村,其中河头村任务较重,涉及11个地块拆迁攻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支持力度,除相关村村干部参与日常征拆任务外,九龙湖镇还安排62位领导干部直接参与拆迁工作,深入一线推动拆迁清零。
除了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外,为了深入推进九龙湖镇集镇建设,该镇将加快5个重点拆迁区块及早清零,9个一般区块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地征山等工作按照方案目标和项目开发进度同步推进。
奉化
因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古镇一期地块(蒋氏宗祠周边非临街区块、武岭中学周边区块)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相关规定,本人民政 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19〕第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
1、蒋氏宗祠周边非临街区块:东至武岭中学,南至武岭路,西至牌门南路临街民宅,北至武岭中学;2、武岭中学周边区块:东 至武岭中学和镇中心小学,南至武岭中学,西至牌门南路,北至镇中心小学。具体门牌号:牌门南路23号、任家弄7号、武岭路49号、武岭路50号、武岭西路 55号、镇牌门路25号、牌门南路、任家弄11号、任家弄19号、任家弄22号、任家弄4号、镇武岭路、武岭路65号、溪口镇一村任家弄、任家弄1-1 号、任家弄1号、任家弄20号、任家弄23号、任家弄24号、银行弄11号、银行弄13号、银行弄12号、银行弄22号、银行弄3号、牌门路56号、牌门 路57#58#、牌门南路桂花树下10号、牌门南路石马弄2号、牌门南路石马弄9号、溪口镇一村银行弄、银行弄29-1、银行弄31号、银行弄34号、银 行弄38、银行弄28、银行弄29号-1、银行弄50号、牌门路4弄8号、牌门南路28弄13号、牌门南路28弄17号、牌门南路28弄1号、牌门南路 28弄21号、牌门南路28弄22号、牌门南路28弄25号、牌门南路28弄26号、牌门南路28弄33号、牌门南路28弄3号、牌门南路28弄8号、牌 门南路28弄9号、牌门南路48号、牌门南路4弄12号、牌门南路4弄13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者错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52户,其中住宅51户,非住宅1户。涉及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5286平方米,其中住宅约3868平方米,非住宅约1418平方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房屋拆迁服务部。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的第15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含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古镇一期地块(蒋氏宗祠周边非临街区块、武岭中学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余姚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9)第4号
余 姚市2018年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4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 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63.271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63.271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 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 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9)第5号
余 姚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4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10号《浙 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9.7700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9.770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 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 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9)第6号
余 姚市2018年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06号《浙江省建设用 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47.5161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7.516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 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 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9)第7号
余 姚市2018年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 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6980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698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 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 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余政土告(2019)第8号
余 姚市2018年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 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7.305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2.698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 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 话: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镇海发布、奉化发布、余姚日报、NBTV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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