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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 股民如何索赔? 这些问题值得了解一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1 07:12: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上月底,全国140名证券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影星赵薇夫妇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其中一名广东投资者的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而这只是起诉祥源文化和赵薇夫妇的首批投资者。去年4月,中国证监会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和赵薇夫妇受到罚款和禁入市场5年等处罚。据了解,此案也是近年来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和责任人,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起。

  上市公司在发布年报、资产重组等过程中披露虚假信息,一旦事情败露,可能给投资者(股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仅2018年12月至今年2月,就有长生生物、联建光电、康美药业、融钰集团、四环生物、蓝丰生化等21家上市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面对上市公司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巨大损失,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鼓励投资者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向上市公司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上市公司造假,股民提起索赔的诉讼,被称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那么,股民如果真的碰到了上市公司造假遭遇损失的情况,具体该如何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旺律师。近年来,张律师代理股民向海润光伏、超华科技、保千里等数家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为股民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证券时报》、新浪财经等多家媒体都对其所办案件作过详细介绍。

  周建平摄

  记者:上市公司造假是一种什么行为,具体形式有哪些?

  张志旺:所谓造假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称《若干规定》)称之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共四类情形。比如公司业绩盈利明明只有1000万元,但披露的年报业绩为一个亿,这属于“虚假记载”,这种情形最为常见。也有在重组或收购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把一个亿的资产评估为十个亿,上市公司明知评估结果是虚假的仍然进行发布,也属于“虚假记载”。有些公司想开拓某一方面的业务,但八字还没一撇,就煞有介事地发布公告,称准备与某机构合作开展某项业务,就属于“误导性陈述”,赵薇夫妇涉及的纠纷就属于此类。据证监会调查,“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还有些公司在上市、重组、定增时存在重大诉讼案件或环保事件,担心上述事件会影响上市、重组、定增等,未在相关文件中披露,属于“重大遗漏”。此外,还有一种“不正当披露”信息的情况,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今年1月,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提前泄露了公司2018年业绩,因此而受到深交所的警告。因为上市公司业绩如何发布、通过什么渠道发布都有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就是不正当披露。

  记者: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为,股民是否均可以索赔?

  张志旺: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股民要向上市公司索赔投资损失,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具有重大违法性,但何为重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往往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其次,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仍持有股票的,才有索赔的资格。第三,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后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赔偿。所以,股民要提起索赔诉讼,先要确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三个日期: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再对照自己股票买卖的成交记录,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记者:如果股民具备索赔资格,具体的索赔项有哪些?

  张志旺:现在,股票交易软件都会显示自己股票买卖的盈亏状况,但这个盈亏并不能作为索赔金额的依据。因为这个盈亏金额不仅包括高买低卖产生的正常交易亏损,也包括应付的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这些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关,不属于索赔范围。具体来说,索赔金额由“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交易手续费损失”和“利息损失”四部分组成。其中的“投资差额损失”,其计算方式为,每股差价○1×卖出股数+每股差价○2×持有股数。这里“每股差价○1”,是指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减去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均价的差价;“每股差价○2”,是指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的差价。“卖出股数”,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数;“持有股数”,是指基准日之后仍持有的股数,而“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的计算方式又有很多种,需要准确计算。

  记者: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难点在哪里?

  张志旺:对于投资者来说,提供详细、符合要求的证据是确保索赔成功的关键,除此之外,从诉讼的技术层面来说,主要难点在“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的计算上。买入均价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最重要指数,而其计算方法较为繁杂。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并没有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针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这种不统一的状况往往造成当事人的困惑。

  记者:一些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有的早已资不抵债,甚至面临退市或已经退市,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公司需要赔偿股民损失,是否也可能导致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

  张志旺:可以说,股民的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责任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作出处罚。在一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甚至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核查义务,从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上述责任主体,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把上述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股民实际获赔的可能。

  记者:如果股民符合索赔资格,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张志旺:主要是身份证公证书、证券账户开户及查询确认单、股票交易记录等。其中证券账户开户及查询确认单、股票交易记录等资料均可以在其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的民商类案件,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但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要提供身份证公证书,这主要是因为有些人已经去世,但他人借用已去世的人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在法律上,已经去世的人就丧生了原告资格(其继承人仍享有原告资格)。增加身份证公证一道手续,就能防止去世的人被当作原告的行为。

  记者董小军

  编后

  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是资本市场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因此,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应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投资者敢于对上市公司等违规披露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起诉,不但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能促使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遵纪守法,从而为形成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发挥特殊作用,这也是相关部门鼓励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关链接

  近期被证监会处罚或立案调查的部分上市公司

  长生生物(002680)、联建光电(300269)、康美药业(600518)、融钰集团(002622)、四环生物(000518)、蓝丰生化(002513)、新大洲A(000571)、东方金钰(600086)、ST冠福(002102)、康得新(002450)、银河生物(000806)、金刚玻璃(300093)、天山生物(300313)、天翔环境(300362)、山东地矿(000409)、ST康达(000048)、全新好(000007)、澄星股份(600078)、利源精制(002501)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上市公司造假 股民如何索赔? 这些问题值得了解一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1 07:12:00

  上月底,全国140名证券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影星赵薇夫妇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其中一名广东投资者的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而这只是起诉祥源文化和赵薇夫妇的首批投资者。去年4月,中国证监会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和赵薇夫妇受到罚款和禁入市场5年等处罚。据了解,此案也是近年来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和责任人,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起。

  上市公司在发布年报、资产重组等过程中披露虚假信息,一旦事情败露,可能给投资者(股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仅2018年12月至今年2月,就有长生生物、联建光电、康美药业、融钰集团、四环生物、蓝丰生化等21家上市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面对上市公司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巨大损失,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鼓励投资者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向上市公司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上市公司造假,股民提起索赔的诉讼,被称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那么,股民如果真的碰到了上市公司造假遭遇损失的情况,具体该如何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旺律师。近年来,张律师代理股民向海润光伏、超华科技、保千里等数家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为股民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证券时报》、新浪财经等多家媒体都对其所办案件作过详细介绍。

  周建平摄

  记者:上市公司造假是一种什么行为,具体形式有哪些?

  张志旺:所谓造假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称《若干规定》)称之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共四类情形。比如公司业绩盈利明明只有1000万元,但披露的年报业绩为一个亿,这属于“虚假记载”,这种情形最为常见。也有在重组或收购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把一个亿的资产评估为十个亿,上市公司明知评估结果是虚假的仍然进行发布,也属于“虚假记载”。有些公司想开拓某一方面的业务,但八字还没一撇,就煞有介事地发布公告,称准备与某机构合作开展某项业务,就属于“误导性陈述”,赵薇夫妇涉及的纠纷就属于此类。据证监会调查,“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还有些公司在上市、重组、定增时存在重大诉讼案件或环保事件,担心上述事件会影响上市、重组、定增等,未在相关文件中披露,属于“重大遗漏”。此外,还有一种“不正当披露”信息的情况,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今年1月,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提前泄露了公司2018年业绩,因此而受到深交所的警告。因为上市公司业绩如何发布、通过什么渠道发布都有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就是不正当披露。

  记者: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为,股民是否均可以索赔?

  张志旺: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股民要向上市公司索赔投资损失,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具有重大违法性,但何为重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往往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其次,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仍持有股票的,才有索赔的资格。第三,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后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赔偿。所以,股民要提起索赔诉讼,先要确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三个日期: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再对照自己股票买卖的成交记录,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记者:如果股民具备索赔资格,具体的索赔项有哪些?

  张志旺:现在,股票交易软件都会显示自己股票买卖的盈亏状况,但这个盈亏并不能作为索赔金额的依据。因为这个盈亏金额不仅包括高买低卖产生的正常交易亏损,也包括应付的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这些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关,不属于索赔范围。具体来说,索赔金额由“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交易手续费损失”和“利息损失”四部分组成。其中的“投资差额损失”,其计算方式为,每股差价○1×卖出股数+每股差价○2×持有股数。这里“每股差价○1”,是指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减去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均价的差价;“每股差价○2”,是指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的差价。“卖出股数”,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数;“持有股数”,是指基准日之后仍持有的股数,而“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的计算方式又有很多种,需要准确计算。

  记者: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难点在哪里?

  张志旺:对于投资者来说,提供详细、符合要求的证据是确保索赔成功的关键,除此之外,从诉讼的技术层面来说,主要难点在“实施日至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买入均价”的计算上。买入均价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最重要指数,而其计算方法较为繁杂。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并没有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针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这种不统一的状况往往造成当事人的困惑。

  记者:一些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有的早已资不抵债,甚至面临退市或已经退市,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公司需要赔偿股民损失,是否也可能导致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

  张志旺:可以说,股民的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责任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作出处罚。在一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甚至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核查义务,从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上述责任主体,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把上述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股民实际获赔的可能。

  记者:如果股民符合索赔资格,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张志旺:主要是身份证公证书、证券账户开户及查询确认单、股票交易记录等。其中证券账户开户及查询确认单、股票交易记录等资料均可以在其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打印盖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的民商类案件,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但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要提供身份证公证书,这主要是因为有些人已经去世,但他人借用已去世的人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在法律上,已经去世的人就丧生了原告资格(其继承人仍享有原告资格)。增加身份证公证一道手续,就能防止去世的人被当作原告的行为。

  记者董小军

  编后

  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是资本市场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因此,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应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投资者敢于对上市公司等违规披露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起诉,不但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能促使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遵纪守法,从而为形成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发挥特殊作用,这也是相关部门鼓励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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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生生物(002680)、联建光电(300269)、康美药业(600518)、融钰集团(002622)、四环生物(000518)、蓝丰生化(002513)、新大洲A(000571)、东方金钰(600086)、ST冠福(002102)、康得新(002450)、银河生物(000806)、金刚玻璃(300093)、天山生物(300313)、天翔环境(300362)、山东地矿(000409)、ST康达(000048)、全新好(000007)、澄星股份(600078)、利源精制(002501)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