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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拒签、豪车自燃…宁波发布2018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3 10:22: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刘挺 孙佳丽 通讯员毛高蔚)刚刚,宁波市消保委发布了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315期间,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在2018年受理的102650件消费投诉中遴选出这10个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这些案例来自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海关、人民银行及消保委系统,涉及保健品虚假宣传、房产群诉、电器诈售等内容,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消费中遇到侵权纠纷要保留证据,向消保委寻求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这10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使用,致8岁孩童险失聪

  吴女士8岁的女儿患有中耳炎,2017年5月,某保健品推销员对其宣传:“不用去医院、不用打针吃药,只要吃店里的东西就能包治中耳炎”。心动之下,吴女士连续购买多维锌软糖、磷脂维生素E胶囊、初乳胶囊、乳钙咀嚼片等保健食品,支付货款1.2万元,经10个月的服用后,发现女儿右耳中耳炎不但未好转,听力还日渐下降,这才停用带女儿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就诊,进行右侧鼓膜切开手术。医生告诉她手术成功,但听力可能恢复不到正常水平,如果再迟一些时间就诊会导致右耳失聪,即使手术也没有意义。吴女士认为女儿的中耳炎最佳治疗时间被耽误,与店内虚假宣传诱导其购买保健食品有直接关系,遂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经该局核查,商品包装标有“国食健字、卫食健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 Q/DXBJR007J、批准文号”等内容,确定所购保健食品属于直销产品。在吴女士微信中留有经营方一系列这样的宣传,如“两天内退烧,不用消炎药”、“咳嗽的孩子一周基本痊愈”、“拉肚子的孩子,2支就好”、“腹泄三天即可”等等。证据表明,保健咨询店夸大商品性能,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食用,延误中耳炎最佳治疗期对健康造成危害,应该给予赔偿。在该局组织多次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8.3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履行。对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该局局立案调查终结,处以罚款70万元。

  案件评析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举报投诉案件调处关键在于虚假宣传证据保存及调查取证,最终确认经营者违法责任,才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并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特别要注意的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患者绝不能以其代替药品使用,以免延误病情。

  过期食品销售者依法担责,网络平台依法尽责无需担责

  李某于2018年3月26日在某网络外卖平台使用实名认证注册账号向宁海县某商店购买2瓶饮料,支付价款7.6元,收货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系过期食品。经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该商店将过期产品下架,并提出赔偿300元的和解方案。但李某坚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每瓶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2018年4月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宁海县某商店退还货款7.6元,并赔偿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因起诉而产生的费用1000元;2.判令被告某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确从被告某商店处购得两瓶过期的饮料;原告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因起诉产生的费用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某外卖平台提出的订餐平台属于案外人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宁海县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7.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合计1007.6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涉案的饮料为过期食品,存在瑕疵,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存在过错,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一千元理由正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被告某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及联系电话一应俱全。故对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推荐农药不当致药害,多方联动终维权

  2018年8月以来,宁波市海曙区农业部门陆续接到洞桥、古林、鄞江、横街和石碶等镇(街道)农办电话反映以及瓜农和农资店来人投诉,称销售使用了“锐进达”农药后,多户瓜农种植的数百亩西瓜出现藤蔓缩头、嫩叶卷曲畸形的药害症状,损失严重。

  接诉后海曙农业执法大队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和农技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查实西瓜药害发生面积、涉及的农户数量以及涉事农药经营情况。由于这起农药药害纠纷事发我市海曙区,涉事农药来自外省,农药经销商涉及镇海、海曙两区,市农业局全程参与了调处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并对该农药进行了田间试验。试验结果表明,药后10天涉事农药标签标注剂量和推荐使用剂量两个处理浓度均对西瓜生长有抑制影响。

  9月5日至27日,市、区、镇三级多部门联动,面对情急群访的瓜农,组织农药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和瓜农四方代表经过三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农药生产、批发企业出资22万元,3家农资店出资11万元,共计33万元,于10月底前付清,用于补偿西瓜种植户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解决农资纠纷有两难,一是难在定责,二是难在调处。农作物生长过程与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使用方法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农作物受损是农资质量引起,还是质量以外的主客观因素造成,亦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需要据实判断。本案为厘清责任,农业部门通过田间试验,客观取证,分析数据,明因归责系农药推荐不当问题。

  在原因、事实、结果均清晰的情况下,由于涉及生产、批发、零售、瓜农四方,来源地、经销地、事发地横跨省、市、区、镇,环节多、地域广、损失重、影响大,加之瓜农群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市、区农业执法机构多次约谈当事人讲清利弊,就补偿额度、责任分担进行协商,乡镇农办耐心细致地做瓜农工作,海曙区农林水利局领导主持调解,最终多方努力妥善解决纠纷。

  出境遭拒签 ,团费怎么退?

  王女士与未成年儿子一行2人通过携程网报名参加宁波A旅行社提供的2018年8月8日-12日法国游服务,费用共计64564元(含200元/人的签证服务费)。王女士全额付费后提供了签证办理所需证件与资料。代办签证第一次拒签后,旅行社提示王女士再晚订机票恐影响出行,在王女士确认订下机票的同时,旅行社帮助修改说明文件第二次申请签证,但再次被拒签。

  鉴于此,王女士要求退团,认为在签证申领中自己已按要求履责,两次拒签是旅行社代办失误所致,且旅行社不应在签证未办理成功前就购买机票、预定门票及酒店,所有损失系旅行社过错导致,要求全额退款。旅行社则认为已按照使馆要求协助游客办理签证,对拒签结果并无过错,提前预定机票、门票是为保障游客顺利出行。故要求王女士承担:1.一次签证服务费400元;2.机票14985元;3.旅游保险费、地接损失费及代订门票费10509元。

  本案由鄞州区旅游质监所受理并调解结案,双方同意:扣除一次签证服务费和机票费外,退回其他款项。

  案件评析

  因签证拒签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并不鲜见。本案中,王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游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代办签证是个经验技术活,虽然签证能否通过不是旅行社能够控制的,但灵活处置、优化服务,尤其在第一次拒签后总结教训,辅以经验丰富的人员是必要的。因此,旅游质监所认为:第一次代办旅行社无过错,消费者应支付费用;第二次代办旅行社有部分责任,应当免除费用。

  旅行社主张消费者承担已经发生的机票、地接费用等,旅游质监所未予全部支持,原因有三:其一,旅行社不能提供费用支出凭证;其二,未对如果拒签情况下订购机票的责任后果、团费承担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形下做出订票决定,旅行社应对此负责;其三,机票因系一年内可签转其他国家或航班,王女士同意根据需要使用掉,鉴于双方处置机票达成一致,旅游质监所尊重当事人意愿。

  进口假冒“有机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处罚

  2018年初,宁波海关隶属鄞州海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从某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黄金大地素面”商品包装上有“Organic”字样和有机认证标志,但是没有有机码,疑似假冒“有机产品”,要求对进口商进行查处,并获得赔偿。

  鄞州海关调查查明,鄞州区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原产地为日本的“黄金大地素面”产品,数量为9600袋,货值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该产品外包装印有日文“有机”字样、英文“ORGANIC”字样和JAS有机认证标志。进口商在电商平台上架时,未对上述字样和标志进行覆盖,并以“有机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

  经海关核实,上述“黄金大地素面”产品并未获得任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该进口商违规使用有机认证标志,进口食品标签不真实,构成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海关遂依法要求该进口商立即下架整改,更换包装,并对其处以相应罚款。在海关调查期间,进口商联系消费者并达成和解,主动挽回了消费者损失。

  案件评析

  有机食品认证,是进口食品产品质量的重要背书。而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部分进出口企业认为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能够提高企业信誉,扩大产品销量,获得丰厚利益,却忽视了正规的认证程序,违规使用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普通食品卖出“有机”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海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有机食品时,注意食品包装上的有机产品认证标识(及唯一编码)和认证标识有效期。

  协商还款后银行未履约,推定证据效力争议获解决

  高某有一张A银行信用卡,2014年11月,因欠款4万余元,由其母亲出面与银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其母亲代偿4.2万元,A银行减免其余欠款。双方在一份《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上写明协议内容并签字盖章,事后其母及时代偿了4.2万元。四年后,高某接到A银行催款电话,告知其当年欠款未还清,且已累计至6万余元,高某与银行沟通多次未果,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要求免除欠款并修改征信不良记录。

  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受理此案后展开调查,高某提供了《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和转账明细清单,A银行否认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调解,A银行免除该笔全部欠款,并配合高某做好销卡服务,修改其征信不良记录。高某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提供的《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是否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本案中,高某提供的《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金调委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认可其证据效力:一是根据该类申请表的用途,原件一般在银行,高某提交原件有困难,持有复印件具有合理性;二是A银行虽对该申请表复印件有异议,但无法提出相反证据;三是该申请表复印件和转账明细清单能够相互印证,能对纠纷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据此,金调委推定2014年11月双方已协商约定还款,高某母亲代偿了4.2万元,A银行应当履行减免其余欠款的约定。

  开发商擅改施工方案,消保委及时成功调处

  2018年9月21日,慈溪市消保委收到390户购房业主集体投诉,反映业主们从2017年9月起,以15000-19000元/平米不等的价格陆续购入某楼盘房子,房屋即将交付时发现开发商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对屋顶玻璃幕墙、景观绿化、公共区域装修材料、建筑外观等处作了改动,完全与当时宣传和承诺不符,大大降低了房屋品质,投诉附有开发商动工拆除前任开发商在公共区域铺设的大理石材料视频一个。

  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要求开发商深圳总部指派驻慈溪的公司负责人配合调处。负责人解释项目改动是原设计过时了。消保委指出,业主完全是凭着开发商之前宣传的品质和承诺购房的,必须按约定施工,不得单方擅自改变项目方案。10月11日,开发商向各业主发出了重新施工的意见征集函,新的施工方案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10月22日,工作人员询问开发商整改情况,并回访了消费者代表,确认涉诉诸个项目重新翻修。据业内人士评估开发商实施新的施工方案约花费5000-6000万元,全体业主损失得以挽回。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预售商品房宣传广告、设计承诺是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允诺,对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既已依法成立,对双方必定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事由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慈溪市消保委正是依法据理,要求开发商履约整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百万豪车自燃,消费法庭成功调解

  2018年4月初,李先生开着2015年10月购于宁波某4S店价格近百万的宝马X5行驶在高速上,车子底盘突然冒烟,起火燃烧后剩下车架,李先生反应及时安全逃下了车。4月中旬,保险公司和4S店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燃剩的车架,排除因外力撞击引起的燃烧原因,报告指出车辆起火与底盘电气故障有关。李先生认为开了6万多公里的车子发生自燃,属于质量问题,4S店理应赔偿。他多次联系店方,僵持期间,拉横幅、联系媒体曝光均未有结果。

  7月初,李先生向海曙区消保委投诉。调解人员在4S店组织首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不欢而散。此后,工作人员继续联系双方了解详情,向区消保委法律顾问、区法院法官咨询,在厘清双方矛盾交集点与利益诉求后,于7月12日联合区法院启动消费法庭组织再次调解。法官就宝马车燃烧案与双方当事人析责论理、溯源归因,对李先生实际损失与提出的赔偿要求一一据法研判,最终达成一致:李先生配合宝马厂方技术人员对该车残骸全面检查,若无消费者使用原因,根据所有费用折算,消费者支付10万元差价,店方提供同型号同款新车,并配上原有的全部内饰、轮毂,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事故至新车上牌期间保险费均由店方承担。

  案件评析

  汽车自燃是指在没有人为因素与外力影响的情况下,汽车本身原因引发的燃烧事故。涉案车辆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排除外力作用,起火与底盘电气故障有关;后经厂方检查,排除人为改装、使用等因素。据此,车辆属于自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本案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整车毁损,事发节点,购车时间尚在包修期限3年内,行驶里程数刚过包修期限6万公里,远未达到车辆应有的使用有效期限,在排除消费者责任和外力作用外,自燃因产品本身故障引发,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次充好欺诈,承担三倍赔偿

  2018年1月,消费者潘先生收到奉化城区一家电器超市支付的8397元赔偿款。潘先生一年半前在电器超市选购电冰箱时,明确要求电冰箱蒸发器等管件全部是铜管,业务员为促销,故意把铝管说成铜管,并且在发票上以证明的方式写上“全铜管”。潘先生使用电冰箱后发生故障,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时得知蒸发器等管件全是铝管,并非超市业务员宣称的“全铜管”。区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和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三赔的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案件。业务员为促销,以铝管冒充铜管,证据确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奉化区消保委做出三倍赔偿的调解于法有据。本案再次警示广大经营者,理应遵守商业规范,如实标注商品信息。

  循环使用锅底油,危害健康负刑责

  2018年4月3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浒山街道东山路一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郑某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后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再次加入客人的火锅锅底中并予以销售。期间,总共提取火锅锅底废弃油约 150 余斤,用上述废弃油脂制作火锅锅底所得销售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

  郑某在生产制作的食品中加入有害废弃食用油脂并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1月,郑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这也是宁波全市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评析

  这类反复使用的火锅汤料,就是俗称的“老油”、“口水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食用“老油”易引发消化不良,增加癌变风险,危害人体健康,因为“老油”在炼制过程中,植物油、动物油发生酸败、氧化和分解;长时间放置会发生霉变,产生致癌物质黄曲霉毒素、苯并芘,增加胃癌、肝癌、肠癌、乳腺癌的可能性;氧化的油脂会加速人体老化,经反复高温、熬制,分解产生醛、酮、内脂等刺激性气味物质具有致癌作用。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出境拒签、豪车自燃…宁波发布2018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3 10:22: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刘挺 孙佳丽 通讯员毛高蔚)刚刚,宁波市消保委发布了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315期间,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在2018年受理的102650件消费投诉中遴选出这10个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这些案例来自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海关、人民银行及消保委系统,涉及保健品虚假宣传、房产群诉、电器诈售等内容,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消费中遇到侵权纠纷要保留证据,向消保委寻求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这10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使用,致8岁孩童险失聪

  吴女士8岁的女儿患有中耳炎,2017年5月,某保健品推销员对其宣传:“不用去医院、不用打针吃药,只要吃店里的东西就能包治中耳炎”。心动之下,吴女士连续购买多维锌软糖、磷脂维生素E胶囊、初乳胶囊、乳钙咀嚼片等保健食品,支付货款1.2万元,经10个月的服用后,发现女儿右耳中耳炎不但未好转,听力还日渐下降,这才停用带女儿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就诊,进行右侧鼓膜切开手术。医生告诉她手术成功,但听力可能恢复不到正常水平,如果再迟一些时间就诊会导致右耳失聪,即使手术也没有意义。吴女士认为女儿的中耳炎最佳治疗时间被耽误,与店内虚假宣传诱导其购买保健食品有直接关系,遂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经该局核查,商品包装标有“国食健字、卫食健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 Q/DXBJR007J、批准文号”等内容,确定所购保健食品属于直销产品。在吴女士微信中留有经营方一系列这样的宣传,如“两天内退烧,不用消炎药”、“咳嗽的孩子一周基本痊愈”、“拉肚子的孩子,2支就好”、“腹泄三天即可”等等。证据表明,保健咨询店夸大商品性能,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食用,延误中耳炎最佳治疗期对健康造成危害,应该给予赔偿。在该局组织多次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8.3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履行。对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该局局立案调查终结,处以罚款70万元。

  案件评析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举报投诉案件调处关键在于虚假宣传证据保存及调查取证,最终确认经营者违法责任,才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并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特别要注意的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患者绝不能以其代替药品使用,以免延误病情。

  过期食品销售者依法担责,网络平台依法尽责无需担责

  李某于2018年3月26日在某网络外卖平台使用实名认证注册账号向宁海县某商店购买2瓶饮料,支付价款7.6元,收货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系过期食品。经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该商店将过期产品下架,并提出赔偿300元的和解方案。但李某坚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每瓶1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2018年4月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宁海县某商店退还货款7.6元,并赔偿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因起诉而产生的费用1000元;2.判令被告某外卖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确从被告某商店处购得两瓶过期的饮料;原告要求被告某商店赔偿因起诉产生的费用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某外卖平台提出的订餐平台属于案外人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宁海县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7.6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合计1007.6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涉案的饮料为过期食品,存在瑕疵,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存在过错,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且赔偿一千元理由正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被告某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及联系电话一应俱全。故对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推荐农药不当致药害,多方联动终维权

  2018年8月以来,宁波市海曙区农业部门陆续接到洞桥、古林、鄞江、横街和石碶等镇(街道)农办电话反映以及瓜农和农资店来人投诉,称销售使用了“锐进达”农药后,多户瓜农种植的数百亩西瓜出现藤蔓缩头、嫩叶卷曲畸形的药害症状,损失严重。

  接诉后海曙农业执法大队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和农技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查实西瓜药害发生面积、涉及的农户数量以及涉事农药经营情况。由于这起农药药害纠纷事发我市海曙区,涉事农药来自外省,农药经销商涉及镇海、海曙两区,市农业局全程参与了调处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并对该农药进行了田间试验。试验结果表明,药后10天涉事农药标签标注剂量和推荐使用剂量两个处理浓度均对西瓜生长有抑制影响。

  9月5日至27日,市、区、镇三级多部门联动,面对情急群访的瓜农,组织农药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和瓜农四方代表经过三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农药生产、批发企业出资22万元,3家农资店出资11万元,共计33万元,于10月底前付清,用于补偿西瓜种植户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解决农资纠纷有两难,一是难在定责,二是难在调处。农作物生长过程与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使用方法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农作物受损是农资质量引起,还是质量以外的主客观因素造成,亦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需要据实判断。本案为厘清责任,农业部门通过田间试验,客观取证,分析数据,明因归责系农药推荐不当问题。

  在原因、事实、结果均清晰的情况下,由于涉及生产、批发、零售、瓜农四方,来源地、经销地、事发地横跨省、市、区、镇,环节多、地域广、损失重、影响大,加之瓜农群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市、区农业执法机构多次约谈当事人讲清利弊,就补偿额度、责任分担进行协商,乡镇农办耐心细致地做瓜农工作,海曙区农林水利局领导主持调解,最终多方努力妥善解决纠纷。

  出境遭拒签 ,团费怎么退?

  王女士与未成年儿子一行2人通过携程网报名参加宁波A旅行社提供的2018年8月8日-12日法国游服务,费用共计64564元(含200元/人的签证服务费)。王女士全额付费后提供了签证办理所需证件与资料。代办签证第一次拒签后,旅行社提示王女士再晚订机票恐影响出行,在王女士确认订下机票的同时,旅行社帮助修改说明文件第二次申请签证,但再次被拒签。

  鉴于此,王女士要求退团,认为在签证申领中自己已按要求履责,两次拒签是旅行社代办失误所致,且旅行社不应在签证未办理成功前就购买机票、预定门票及酒店,所有损失系旅行社过错导致,要求全额退款。旅行社则认为已按照使馆要求协助游客办理签证,对拒签结果并无过错,提前预定机票、门票是为保障游客顺利出行。故要求王女士承担:1.一次签证服务费400元;2.机票14985元;3.旅游保险费、地接损失费及代订门票费10509元。

  本案由鄞州区旅游质监所受理并调解结案,双方同意:扣除一次签证服务费和机票费外,退回其他款项。

  案件评析

  因签证拒签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并不鲜见。本案中,王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游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代办签证是个经验技术活,虽然签证能否通过不是旅行社能够控制的,但灵活处置、优化服务,尤其在第一次拒签后总结教训,辅以经验丰富的人员是必要的。因此,旅游质监所认为:第一次代办旅行社无过错,消费者应支付费用;第二次代办旅行社有部分责任,应当免除费用。

  旅行社主张消费者承担已经发生的机票、地接费用等,旅游质监所未予全部支持,原因有三:其一,旅行社不能提供费用支出凭证;其二,未对如果拒签情况下订购机票的责任后果、团费承担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形下做出订票决定,旅行社应对此负责;其三,机票因系一年内可签转其他国家或航班,王女士同意根据需要使用掉,鉴于双方处置机票达成一致,旅游质监所尊重当事人意愿。

  进口假冒“有机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处罚

  2018年初,宁波海关隶属鄞州海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从某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黄金大地素面”商品包装上有“Organic”字样和有机认证标志,但是没有有机码,疑似假冒“有机产品”,要求对进口商进行查处,并获得赔偿。

  鄞州海关调查查明,鄞州区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原产地为日本的“黄金大地素面”产品,数量为9600袋,货值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该产品外包装印有日文“有机”字样、英文“ORGANIC”字样和JAS有机认证标志。进口商在电商平台上架时,未对上述字样和标志进行覆盖,并以“有机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

  经海关核实,上述“黄金大地素面”产品并未获得任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该进口商违规使用有机认证标志,进口食品标签不真实,构成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海关遂依法要求该进口商立即下架整改,更换包装,并对其处以相应罚款。在海关调查期间,进口商联系消费者并达成和解,主动挽回了消费者损失。

  案件评析

  有机食品认证,是进口食品产品质量的重要背书。而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部分进出口企业认为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能够提高企业信誉,扩大产品销量,获得丰厚利益,却忽视了正规的认证程序,违规使用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普通食品卖出“有机”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海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有机食品时,注意食品包装上的有机产品认证标识(及唯一编码)和认证标识有效期。

  协商还款后银行未履约,推定证据效力争议获解决

  高某有一张A银行信用卡,2014年11月,因欠款4万余元,由其母亲出面与银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其母亲代偿4.2万元,A银行减免其余欠款。双方在一份《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上写明协议内容并签字盖章,事后其母及时代偿了4.2万元。四年后,高某接到A银行催款电话,告知其当年欠款未还清,且已累计至6万余元,高某与银行沟通多次未果,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要求免除欠款并修改征信不良记录。

  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受理此案后展开调查,高某提供了《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和转账明细清单,A银行否认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调解,A银行免除该笔全部欠款,并配合高某做好销卡服务,修改其征信不良记录。高某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提供的《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是否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本案中,高某提供的《A银行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金调委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认可其证据效力:一是根据该类申请表的用途,原件一般在银行,高某提交原件有困难,持有复印件具有合理性;二是A银行虽对该申请表复印件有异议,但无法提出相反证据;三是该申请表复印件和转账明细清单能够相互印证,能对纠纷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据此,金调委推定2014年11月双方已协商约定还款,高某母亲代偿了4.2万元,A银行应当履行减免其余欠款的约定。

  开发商擅改施工方案,消保委及时成功调处

  2018年9月21日,慈溪市消保委收到390户购房业主集体投诉,反映业主们从2017年9月起,以15000-19000元/平米不等的价格陆续购入某楼盘房子,房屋即将交付时发现开发商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对屋顶玻璃幕墙、景观绿化、公共区域装修材料、建筑外观等处作了改动,完全与当时宣传和承诺不符,大大降低了房屋品质,投诉附有开发商动工拆除前任开发商在公共区域铺设的大理石材料视频一个。

  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要求开发商深圳总部指派驻慈溪的公司负责人配合调处。负责人解释项目改动是原设计过时了。消保委指出,业主完全是凭着开发商之前宣传的品质和承诺购房的,必须按约定施工,不得单方擅自改变项目方案。10月11日,开发商向各业主发出了重新施工的意见征集函,新的施工方案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10月22日,工作人员询问开发商整改情况,并回访了消费者代表,确认涉诉诸个项目重新翻修。据业内人士评估开发商实施新的施工方案约花费5000-6000万元,全体业主损失得以挽回。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预售商品房宣传广告、设计承诺是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具体允诺,对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既已依法成立,对双方必定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事由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慈溪市消保委正是依法据理,要求开发商履约整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百万豪车自燃,消费法庭成功调解

  2018年4月初,李先生开着2015年10月购于宁波某4S店价格近百万的宝马X5行驶在高速上,车子底盘突然冒烟,起火燃烧后剩下车架,李先生反应及时安全逃下了车。4月中旬,保险公司和4S店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燃剩的车架,排除因外力撞击引起的燃烧原因,报告指出车辆起火与底盘电气故障有关。李先生认为开了6万多公里的车子发生自燃,属于质量问题,4S店理应赔偿。他多次联系店方,僵持期间,拉横幅、联系媒体曝光均未有结果。

  7月初,李先生向海曙区消保委投诉。调解人员在4S店组织首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不欢而散。此后,工作人员继续联系双方了解详情,向区消保委法律顾问、区法院法官咨询,在厘清双方矛盾交集点与利益诉求后,于7月12日联合区法院启动消费法庭组织再次调解。法官就宝马车燃烧案与双方当事人析责论理、溯源归因,对李先生实际损失与提出的赔偿要求一一据法研判,最终达成一致:李先生配合宝马厂方技术人员对该车残骸全面检查,若无消费者使用原因,根据所有费用折算,消费者支付10万元差价,店方提供同型号同款新车,并配上原有的全部内饰、轮毂,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事故至新车上牌期间保险费均由店方承担。

  案件评析

  汽车自燃是指在没有人为因素与外力影响的情况下,汽车本身原因引发的燃烧事故。涉案车辆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排除外力作用,起火与底盘电气故障有关;后经厂方检查,排除人为改装、使用等因素。据此,车辆属于自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本案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整车毁损,事发节点,购车时间尚在包修期限3年内,行驶里程数刚过包修期限6万公里,远未达到车辆应有的使用有效期限,在排除消费者责任和外力作用外,自燃因产品本身故障引发,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次充好欺诈,承担三倍赔偿

  2018年1月,消费者潘先生收到奉化城区一家电器超市支付的8397元赔偿款。潘先生一年半前在电器超市选购电冰箱时,明确要求电冰箱蒸发器等管件全部是铜管,业务员为促销,故意把铝管说成铜管,并且在发票上以证明的方式写上“全铜管”。潘先生使用电冰箱后发生故障,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时得知蒸发器等管件全是铝管,并非超市业务员宣称的“全铜管”。区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和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三赔的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案件。业务员为促销,以铝管冒充铜管,证据确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奉化区消保委做出三倍赔偿的调解于法有据。本案再次警示广大经营者,理应遵守商业规范,如实标注商品信息。

  循环使用锅底油,危害健康负刑责

  2018年4月3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浒山街道东山路一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郑某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后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再次加入客人的火锅锅底中并予以销售。期间,总共提取火锅锅底废弃油约 150 余斤,用上述废弃油脂制作火锅锅底所得销售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

  郑某在生产制作的食品中加入有害废弃食用油脂并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1月,郑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这也是宁波全市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评析

  这类反复使用的火锅汤料,就是俗称的“老油”、“口水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食用“老油”易引发消化不良,增加癌变风险,危害人体健康,因为“老油”在炼制过程中,植物油、动物油发生酸败、氧化和分解;长时间放置会发生霉变,产生致癌物质黄曲霉毒素、苯并芘,增加胃癌、肝癌、肠癌、乳腺癌的可能性;氧化的油脂会加速人体老化,经反复高温、熬制,分解产生醛、酮、内脂等刺激性气味物质具有致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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