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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内容发生极大的变化,夫妻债务问题愈加复杂。其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或非法举债等情况并不鲜见。什么样的借款情形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避免离婚后“被负债”?出借人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债权?近日,慈溪法院通报了两起民事纠纷,其中都牵扯到夫妻婚内债务问题。
□通讯员路余 胡慧 胡寅
记者吴震宁
10年夫妻因“夫债”闹不和
这是一对婚龄近10年的夫妻,来慈溪法院起诉的是妻子小筠(化名)。她和丈夫阿冲(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登记结婚,次年,儿子降生。在小筠看来,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可慢慢的,小筠觉得丈夫不务正业又欠顾家小,特别是儿子的日常开销,几乎一直都靠她一人的收入在维持。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
后来,小筠发现丈夫竟瞒着自己向她娘家及亲属借钱,更让她生气的是,2018年8月,两人大吵一架后,小筠回娘家。直到中秋,小筠才带着儿子回来。谁知两人不仅没能和好,还使矛盾升级。
下定决心与丈夫彻底分道扬镳的小筠,随即向法院起诉。她的诉请内容大致如下:和丈夫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丈夫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2019年初,案子最终调解结案,双方签下一纸协议。除了孩子的抚养、探视等问题,协议明确了两人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理直。
20年夫妻因“妇债”同被告
老孙(化名)和妻子小范(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当天,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两人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处理。
谁知2017年10月,老孙收到起诉状,得知因为前妻在2013年借的一笔4万元钱,自己跟前妻一并被列为被告。原来,2013年7月,范女士找人借了4万元现金,并出具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的借条,可范女士一直没有还钱。
近期庭审时,原告和老孙均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小范未现身。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小范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款项已交付,依法生效。原告想让老孙和小范一起还钱,可老孙不认这笔账,如何区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处理该案的焦点。
很明显,这笔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了解,2013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68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3915元,本案讼争标的为4万元。法院认为,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这笔债务超出被告小范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被告老孙也未在该借条中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也没有在事后对这笔债务追认,且两人在2014年签离婚协议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在原告无充足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情形下,综上,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该债务清偿责任由小范一人承担。
●以案说法
婚内举债要注意,别让纠纷伤情分
去年1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同意。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分析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提醒,在借钱给别人,特别是大额借贷时,要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避免事后因为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来说,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
值得一提的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仅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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