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化名)曾是姚城知名企业主,因经商有道创办了多家企业。因产业扩张需要,荣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融资并担保。2015年年底,荣某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形成的债务链使荣某及整个家庭陷于债务泥潭,荣某名下多家公司全部倒闭。
理论上公司债务不会波及个人,为何荣某家庭财产和名下控股关联公司会被全部吞噬?近日,余姚法院“企业法律巡回宣讲团”在兰江街道开启首场宣讲,“全国优秀法官”叶科技为辖区70余家企业作《家庭(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有效隔离和保护》授课,道出了引发上述案例的主要原因。
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时为有数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荣某以股权收购的形式转为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并非真正的有限。《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财产、个人财产随意转化
公司账目混乱,手续不全,公司资金流转都在荣某名下一银行账户中进行;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和消费,包括购车、购房,其个人向社会借款,所借的款项又大量用于公司经营。
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资金周转困难时,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荣某及其家庭成员都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企业倒闭后,荣某整个家庭也被拖垮。
关联公司混同及互保问题
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互相转存支取,业务往来频出;荣某滥用关联企业控制权,让经营良好的企业为资金出现问题的关联公司出面借款并提供担保,最终导致经营良好的企业无端陷入纠纷。
那么该如何做到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分离,确保个人资产的安全,让我们听听法官叶科技如何支招。
应对策略
如何做好企业、家庭(个人)财产隔离?
一、企业组织形式上的风险隔离。避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等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二、在企业设立、经营、注销时做到资产隔离。公司设立时合理出资,避免出资瑕疵;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财产混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避免股东突破有限责任。
三、不要将企业债务带到家庭中。避免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提供无限担保,避免为企业无限“输血”。
四、关联企业财务、人事、业务要严格区分,避免因人格混同相互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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