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约定女儿孙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由于孙某每个月工资收入丰厚,离婚协议中写明父亲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孙小某大学毕业。随后,孙某与吴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因为孙某有了自己的家庭,开始不按时支付女儿孙小某的抚养费,李某找到孙某与吴某,要求给付拖欠的抚养费。没想到吴某却称孙小某每个月不需要这么大的开支,今后孙某只会给付2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孙小某成年,且孙某之前支付的抚养费侵犯了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吴某有权追回属于她的部分。这可让李某慌了神,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能否要求孙某继续支付每个月1万元的抚养费。
公证员告诉李某,离婚只是解除了孙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孙某与孙小某的父女关系仍然存在。孙某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因孙某与李某离婚而消失,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解除。孙小某有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并非基于孙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都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虽然孙某支付的抚养费较一般标准高出很多,且期限也较法律规定的有所延长,但抚养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本就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该约定是孙某与李某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不管是基于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还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孙某都仍需要支付高额抚养费。其次,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双方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孙某每个月工资收入丰厚,支付给孙小某的抚养费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并没有超过孙某的负担能力。吴某不能因为未能与孙某在抚养费上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支付的抚养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既然孙某有高额抚养费支付义务在先,又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因此在孙某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吴某是不能进行阻止的。但是,如果出现孙某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的情况,此时孙某再支付高额抚养费就可能出现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孙某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的支付,但是吴某也不能阻止孙某支付抚养费,因为给付抚养费是孙某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孙某履行离婚协议中每个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给孙小某的约定。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父母在经济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如果孙某仍坚持不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抚养费,那么李某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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