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又见"惊装修"!宁波业主吐槽"连出租屋装修都不如"
稿源: NBTV新闻中心   2019-04-24 18:46:22报料热线:81850000

  市民王先生报料,2018年8月,他在北仑区中南·锦悦府买了一套全装修房,结果发现销售样板房和实体样板房差别很大,与开发商沟通多次没有结果。

  4月15日,在北仑区中南·锦悦府门口,记者见到了王先生。王先生说,他是在2018年8月底买了高层的房子,面积是107平方米。

  业主王先生称:“当时我们看到的销售样板房,是非常非常漂亮,格局和装修风格,都是我们业主非常喜欢,(当时)满怀期待的。很快房子买了。”

  当时,销售人员带王先生去看的是洋房样板房,并告诉说高层的装修风格与洋房基本一致,只是户型、结构有所不同。但是2018年10月,开发商出了一套高层的实体样板房,让王先生大跌眼镜。

  业主王先生表示:“看到这样的实景(体)样板房之后,和我们当时看到(销售样板房)整个感觉天壤之别,一个是可以拎包入住、享受生活的一个房子, 另外一种是连出租屋都不如的精装房子。”

  和王先生同样感受的业主有不少,许多业主认为,实体样板房与销售样板房差别太大,不仅设计不美观,还很不人性化。

  业主陈女士称:“(实体样板房)那个水管是放在客厅里,这个是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卫生间挤得(受不了),你去看看干湿分离的话,人都蹲不下去, 不能住人的,还有卫生间的洗脸盆,说句难听点,最差最差,我们老年出租房也比这个好一点。”

  像这样的问题,共涉及5号楼和6号楼的200户高层业主。

  不单是两个样板房出入大,现场看起来问题多,业主们还发现,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在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业主刘先生表示:“合同上面说的卧室、卫生间、客厅,标注用的什么样的品牌,只是标注了几个品牌而已,到时候交付的话,我们没有依据,我们怎么知道, 他交给我们的东西是不是合理的呢?”

  为此,业主们已经跟中南·锦悦府的开发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沟通过多次,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业主王先生表示:“从去年看到实体样板房之后,大家都一直在追溯,要说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可以这样明确说,没有一个有良心的负责任的领导出来表个态,一直跟我们‘打太极’。”

  业主刘先生表示:“我们前前后后有七八次沟通交流,但是这么多次下来,根本没有任何效果,他们也没有给我们答复之类的。”

  随后,记者和业主们一起来到了售楼中心,负责楼盘销售的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区域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待了我们。对于业主们反映的实体样板房管道、马桶以及台盆等存在的问题,其中一名负责人是这样答复的。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区域公司技术总监称:“设计图就是这么设计的,改造办法是立杆直包,管道位置是不能移的,要改的话,就是涉及增加成本,但是钱谁来出?第二个是台盆,更是钱的问题了,你一分钱一分货,你200元的(和)500元的肯定是不一样,这也是经济上的问题;第三个马桶的问题,符合最小的区域要求,我一会儿去现场看,这个完全可以通过设计改过来的。”

  对于这样的答复,业主们无法认同。

  业主1:如果你现在的样板房给我看,我打死也不会买,我们不可能花几十万、几百万(买这样的房)。

  销售商:(销售时)高层没有实体样板房的。

  业主2:但是(销售时)你们的员工,所有的业务员就是跟我们说,实体样板房交付就是这样的,现在的洋房这样的,只是少了一个房间。

  业主3:既然说我们当时在看房子的时候是没有高层样板房的,那么我请问,你带我们去看洋房的样板房的意义何在?

  销售商:这个不在前三的排名里面的,当初的就没有做实体样板房,(现在)做的时候涉及到一个什么标准呢,以合同版本为主,不要以业务员的销售的口径来说。

  根据销售商的说法,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套数排序在前三位或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预售时才会有实体样板房,而5、6号楼不在范围内,所以销售时没有设立实体样板房。

  对于购房合同中,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没有详细标注的问题,销售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区域公司营销总监称:“从开发商的考虑来讲, 我现在还没有统一去采购,我答应你的时候和我正式采购的时候,隔了一年的时间,那个产品是不是过期了,那个价格是不是有所调整。”

  经过沟通,销售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在4月17日给业主一份精装修房的补充事项说明。

  那么,像这种“销售样板房与实体样板房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到底应该以哪个样板房为依据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专家。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你销售时提供的样板房,就是以后交付房子的样板房,并不仅仅是参考。”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第二十条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为什么要写型号?(是因为)原来的型号和现在的型号、淘汰的型号和现在刚刚出来的型号,那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现在这个房子还没有交付,消费者已经发现了问题,(因此)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签一份补充协议,把这些相关的内容进行明确。”

  发稿前,记者致电王先生。王先生说,17日那天销售商并没有按约定向他们提供关于房屋装修补充事项的说明。后来,业主们也向北仑区信访局反映过房子的问题,区住建局和销售商相关负责人都在,说是将在4月25日给出答复。

  评论:依法依规 捍卫权益

  在这起纠纷中我们看到,开发商明显违法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销售商提出的说辞无法成立。对于如此开发商和销售商,购房者需要多留一个心眼,做好走司法诉讼的准备,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不要等到矛盾激化,事情闹大,不可收拾,才出来息事宁人,就为时已晚了。

  记者何星烨 叶健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又见"惊装修"!宁波业主吐槽"连出租屋装修都不如"

稿源: NBTV新闻中心 2019-04-24 18:46:22

  市民王先生报料,2018年8月,他在北仑区中南·锦悦府买了一套全装修房,结果发现销售样板房和实体样板房差别很大,与开发商沟通多次没有结果。

  4月15日,在北仑区中南·锦悦府门口,记者见到了王先生。王先生说,他是在2018年8月底买了高层的房子,面积是107平方米。

  业主王先生称:“当时我们看到的销售样板房,是非常非常漂亮,格局和装修风格,都是我们业主非常喜欢,(当时)满怀期待的。很快房子买了。”

  当时,销售人员带王先生去看的是洋房样板房,并告诉说高层的装修风格与洋房基本一致,只是户型、结构有所不同。但是2018年10月,开发商出了一套高层的实体样板房,让王先生大跌眼镜。

  业主王先生表示:“看到这样的实景(体)样板房之后,和我们当时看到(销售样板房)整个感觉天壤之别,一个是可以拎包入住、享受生活的一个房子, 另外一种是连出租屋都不如的精装房子。”

  和王先生同样感受的业主有不少,许多业主认为,实体样板房与销售样板房差别太大,不仅设计不美观,还很不人性化。

  业主陈女士称:“(实体样板房)那个水管是放在客厅里,这个是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卫生间挤得(受不了),你去看看干湿分离的话,人都蹲不下去, 不能住人的,还有卫生间的洗脸盆,说句难听点,最差最差,我们老年出租房也比这个好一点。”

  像这样的问题,共涉及5号楼和6号楼的200户高层业主。

  不单是两个样板房出入大,现场看起来问题多,业主们还发现,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在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业主刘先生表示:“合同上面说的卧室、卫生间、客厅,标注用的什么样的品牌,只是标注了几个品牌而已,到时候交付的话,我们没有依据,我们怎么知道, 他交给我们的东西是不是合理的呢?”

  为此,业主们已经跟中南·锦悦府的开发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沟通过多次,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业主王先生表示:“从去年看到实体样板房之后,大家都一直在追溯,要说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可以这样明确说,没有一个有良心的负责任的领导出来表个态,一直跟我们‘打太极’。”

  业主刘先生表示:“我们前前后后有七八次沟通交流,但是这么多次下来,根本没有任何效果,他们也没有给我们答复之类的。”

  随后,记者和业主们一起来到了售楼中心,负责楼盘销售的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区域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待了我们。对于业主们反映的实体样板房管道、马桶以及台盆等存在的问题,其中一名负责人是这样答复的。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区域公司技术总监称:“设计图就是这么设计的,改造办法是立杆直包,管道位置是不能移的,要改的话,就是涉及增加成本,但是钱谁来出?第二个是台盆,更是钱的问题了,你一分钱一分货,你200元的(和)500元的肯定是不一样,这也是经济上的问题;第三个马桶的问题,符合最小的区域要求,我一会儿去现场看,这个完全可以通过设计改过来的。”

  对于这样的答复,业主们无法认同。

  业主1:如果你现在的样板房给我看,我打死也不会买,我们不可能花几十万、几百万(买这样的房)。

  销售商:(销售时)高层没有实体样板房的。

  业主2:但是(销售时)你们的员工,所有的业务员就是跟我们说,实体样板房交付就是这样的,现在的洋房这样的,只是少了一个房间。

  业主3:既然说我们当时在看房子的时候是没有高层样板房的,那么我请问,你带我们去看洋房的样板房的意义何在?

  销售商:这个不在前三的排名里面的,当初的就没有做实体样板房,(现在)做的时候涉及到一个什么标准呢,以合同版本为主,不要以业务员的销售的口径来说。

  根据销售商的说法,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套数排序在前三位或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预售时才会有实体样板房,而5、6号楼不在范围内,所以销售时没有设立实体样板房。

  对于购房合同中,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没有详细标注的问题,销售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区域公司营销总监称:“从开发商的考虑来讲, 我现在还没有统一去采购,我答应你的时候和我正式采购的时候,隔了一年的时间,那个产品是不是过期了,那个价格是不是有所调整。”

  经过沟通,销售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在4月17日给业主一份精装修房的补充事项说明。

  那么,像这种“销售样板房与实体样板房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到底应该以哪个样板房为依据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专家。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你销售时提供的样板房,就是以后交付房子的样板房,并不仅仅是参考。”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第二十条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为什么要写型号?(是因为)原来的型号和现在的型号、淘汰的型号和现在刚刚出来的型号,那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现在这个房子还没有交付,消费者已经发现了问题,(因此)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签一份补充协议,把这些相关的内容进行明确。”

  发稿前,记者致电王先生。王先生说,17日那天销售商并没有按约定向他们提供关于房屋装修补充事项的说明。后来,业主们也向北仑区信访局反映过房子的问题,区住建局和销售商相关负责人都在,说是将在4月25日给出答复。

  评论:依法依规 捍卫权益

  在这起纠纷中我们看到,开发商明显违法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销售商提出的说辞无法成立。对于如此开发商和销售商,购房者需要多留一个心眼,做好走司法诉讼的准备,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不要等到矛盾激化,事情闹大,不可收拾,才出来息事宁人,就为时已晚了。

  记者何星烨 叶健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