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向正)26日上午,经修订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回应群众关切,依法规范非机动车管理,设定了覆盖生产、销售、登记、行驶等各环节的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了通行安全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了网约非机动车总量控制原则,划定了现有“非标车”整改的过渡期限,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我市在非机动车管理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以及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产品公告,不能注册登记的,有权要求销售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
考虑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客观上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导致重大伤亡的比例,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条例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包括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安全和停车管理,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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