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来源:新华社 徐骏作)
中国宁波网记者 张弛 通讯员 陈群力
奉化区人民法院近期曝光了一批“90后”失信被执行人,据介绍,这些人多以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此成为了“老赖”。
记者注意到,有两位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分别达4334000元、3078772元。
未履行标的达4334000元的是奉化莼湖镇人张盛,男,出生于1990年。
奉化区人民法院发布于2017年11月15日的公告显示,张盛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化区人民法院责令张位建、吴君赞返还借款本金4094000元、利息240000元;张盛、张位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未履行标的达3078772元的周星宏则出生于1991年,女,同样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奉化市法院(文中奉化市现为奉化区,下同)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俞海青、周文英、周星宏、奉化市浩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家发欠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8000元,保全担保损失1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5772元,执行费33187.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下列情况:
(一)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被限制融资信贷、参与政府招投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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