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 职工发生工伤后,自行垫付大笔治疗费用,这样的情况在我市将成为“过去式”。为更加方便全市工伤职工就医,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垫付医疗费经济负担,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与经办服务效能,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待遇需要等到治疗结束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新规中大大缩短了这一流程。工伤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时,先由单位或职工自行垫付医疗费(含康复医疗费),待定点医疗机构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待定工伤”或“工伤”信息后,其后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均可使用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单位或职工门诊垫付的医疗费,按规定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住院垫付的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退还。
同时,为了方便参保职工,《办法》中取消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设立家庭病床等“核准制”手续,实行“备案制”。同时,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先试点、后扩大”原则,我市将逐步推进工伤职工医疗费直接结算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06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宁波市第七医院、宁波市康复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奉化区人民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中医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宁海县第一医院等16家医院列入首批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市其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将实行职工工伤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部实现职工工伤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
据悉,目前,我市的工伤保险已覆盖全市机关、企事业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人数达到3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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