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杨杨
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高出本金数倍金额的借条,后利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催讨,累计获利340余万元。经宁海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在宁海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查,2013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尤某、黄某等人,通过实施“套路贷”诈骗及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为首要分子,尤某、赵某、黄某为重要成员,曹某、岳某、简某、薛某、吕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高出借款本金数倍数额的借条,让借款人当场持借条及现金拍照,且在借款当日扣除第一期高额利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以虚高的借条为依据对违约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虚高借款,或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累计获利340万余元,或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通过聚众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5月11日,宁海县公安局将案件向宁海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在审查起诉环节,该院充分发挥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套路贷”,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2018年11月23日,该院以刘某、尤某、岳某等18人涉嫌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罪向宁海法院提起公诉。5月22日,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罚金10万元,其余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刑罚。对同案的其他9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者,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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