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张子琪 董小芳 通讯员 路余 杨健
今天,记者从慈溪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例,一男子偷猎5只野鸭,法院判他赔偿1000元还要被拘留。
据悉,去年11月1日早晨,慈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巡警时,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经过,看见警车和民警竟一时慌不择路,撞上了路边的石墩,连人带车摔到了一边。
民警定睛一看,摩托车上有几只类似于野鸭的动物。考虑到附近常有不法分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民警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
这名男子姓李(化姓),很快就交代了事情的经过。之前,一位相熟的外乡人打算出售滩涂里设置好的捕网和15只家鸭。李某心里盘算,既然有现成的抓捕设备,以前也没体验过这样的事,把鸭子抓来之后又能赚些外快,便花了500元买下了这些东西。
案发前日晚上,他来到捕网放置地点,将15只家鸭放在水面上,用家鸭的叫声引诱野鸭落入陷阱。
经过几个小时的折腾,他总共捉到了5只野鸭。谁知,就在他打算“满载而归”时,在路上遇到了民警,还摔了一跤,其中两只野鸭死亡。
经过鉴定,李某捕捉到的5只野鸭中,2只为绿头鸭,1只为绿翅鸭,2只为斑嘴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死亡的2只为斑嘴鸭,核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随后,另外3只野鸭被放回大自然。
日前,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慈溪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并向国家赔偿涉案死亡鸟类的整体价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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