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一起非法拘禁案后,检察官仔细审查却发现背后另有隐情……
为讨要货款非法拘禁
吴某是宁波市某服装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主要经营服装进出口,吴某负责外贸业务。
2017年10月,吴某公司接到了宁波某贸易公司的外贸订单,所制作的服装将出口美国。双方约定订单总额1600万元,该外贸公司先支付定金160万元,2018年2月1日支付剩余货款。
吴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款式生产服装,在发了约1200万元服装后,吴某发现与其签订合同的该外贸公司总经理“喻宏福”失联。
2月5日,吴某赶到该外贸公司总部,发现现场已聚集了10余家企业老板,所有企业被拖欠货款总额高达7000余万元。
按照该外贸公司业务员的提示,吴某电话联系该公司法人代表舒某后,舒某称会在2月11日给出答复。
但是到了2月12日,吴某还未收到货款,认为自己被舒某等人骗了,遂联系其余企业一起去该外贸公司找舒某讨要货款。
舒某称因货物不齐、质量不行等原因导致美国客户暂时不愿意付款。
企业家们商量后,认为可能被骗了,不能让舒某离开公司,否则他们就失去了和美国方联系的渠道,也无法追回货物,于是决定每天安排人看管舒某,费用共同承担。
2月12日至25日,在控制舒某期间,企业家们积极联系货物承运人,尝试将部分还没运到美国的货物追回来。
舒某在被拘禁期吃住全在其公司办公室,但可以使用手机对外联络。
2月25日,舒某发微信让其朋友小徐过来,小徐到了后看到舒某被监禁就让舒某报警,舒某说再等等。
第二天,舒某发微信让小徐报警,当天舒某被警方救出。部分企业家得知情况后主动投案。
为查清事实发现合同诈骗案
2018年8月,公安机关以吴某等1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鄞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后认为,该案涉及众多民营企业,且企业主认为自身被诈骗,在报案未果的情况下为了讨要欠款、追回货物才拘禁他人,这就需调查清楚拘禁期间舒某是否人身受到完全限制及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诈骗等事实。
在检察官多次询问舒某、吴某等人获知重要线索的基础上,将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补充的证人证言和舒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舒某的人身自由未受到严格限制,其离开被拘禁状态的意愿也并不强烈。同时查实,该外贸公司总经理“喻宏福”是假名,真实姓名是黄某。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力度查清黄某的情况,核实外贸订单的真实性,并积极引导侦查。
最终公安机关查明黄某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并通过虚构外贸订单来骗取货款,黄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此时舒某已逃跑,公安机关遂对舒某进行网上追逃。
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以黄某等3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认为,虽然部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但经多方补充的证据可以证实黄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批准逮捕。
为保护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了解到,16名企业家因被取保候审,无法出国商谈业务,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该院多次开会协商讨论案件进程。
最终,该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企业家们存在被诈骗的可能,为了追回尚未被诈骗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货物,不得已采取不足以压制舒某的拘禁手段,从行为手段和最终结果来说都属适当。
企业家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控制舒某的行为,不能排除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因素。
考虑到对企业家们长期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已对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该院对吴某等16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发生债务纠纷时要走合法途径,不可莽撞行事,以免讨债不成,反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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