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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明明代偿了50万 对方却说没借钱 6年过去了还要得回吗?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7-05 20:56: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张子琪 通讯员 路余 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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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说作为担保人已帮忙还上了钱,一个却说借贷关系当初就没达成。仔细一看,借条和借款协议书不完整,对方又完全不承认这码事,这还说得清吗?钱还要得回不?

  今年3月4日,薛某拿着收条、借条和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来到慈溪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追偿权。

  薛某说,2011年1月,胡某向何某借款50万元,由自己提供担保,三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书,胡某出具了借条。

  后来,何某向老胡催款未果,在这种情况下,薛某说自己代偿了这50万元。老胡为归还代偿款,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地产抵押给薛某,并交出了权属证书,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为胡某至今未归还代偿款,薛某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老胡立即归还50万元。

  但在今年4月和5月慈溪法院的两次公开审理中,被告胡某却说当初压根就没有借过钱!

  胡某说,薛某提供的借条与借款协议书落款处均无各方当事人签名,何某未将50万元汇入自己账户,借款并未交付,自己与何某并不打算借贷,实际上也没借款,所以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再来看看薛某手里的材料,确实有老胡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正文上打印着“兹已收到薛某代老胡归还2011年向本人何某的借款50万元”字样,出具时间为“2019年3月2日”,“收款人”处有何某的手写签名。

  这些收条看起来也挺完整,但细究起来,薛某提供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书存在不少问题。文本主要格式都是打印的,正文有关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等空格处则用蓝色圆珠笔手写,但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且无论是借条下方的“借款人”,还是借款协议书下方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处,均未签字或盖章。

  原来,早在2011年,薛某已经就此事打过官司,要求老胡归还代偿款50万元及自2011年9月起的利息损失。

  由于当时胡某未出庭,直到薛某主动撤诉,事情的头绪也未理清。根据何某的说法,他原来也不认识老胡,这钱实际上是薛某出借的,自己只是过了个手。至于钱到底有没有给老胡,以什么形式交付的,两人也产生了分歧。2012年4月20日,薛某撤回起诉。

  胡某说,当时薛某与何某的陈述就存在矛盾,薛某最终撤回了起诉,现在转回头又来告自己,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自撤诉次日开始重新起算,至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间已过去6年有余,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并未提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慈溪法院驳回了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也由薛某负担。

  法官说法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众应当正确树立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他明明代偿了50万 对方却说没借钱 6年过去了还要得回吗?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7-05 20:56: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张子琪 通讯员 路余 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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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说作为担保人已帮忙还上了钱,一个却说借贷关系当初就没达成。仔细一看,借条和借款协议书不完整,对方又完全不承认这码事,这还说得清吗?钱还要得回不?

  今年3月4日,薛某拿着收条、借条和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来到慈溪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追偿权。

  薛某说,2011年1月,胡某向何某借款50万元,由自己提供担保,三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书,胡某出具了借条。

  后来,何某向老胡催款未果,在这种情况下,薛某说自己代偿了这50万元。老胡为归还代偿款,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地产抵押给薛某,并交出了权属证书,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为胡某至今未归还代偿款,薛某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老胡立即归还50万元。

  但在今年4月和5月慈溪法院的两次公开审理中,被告胡某却说当初压根就没有借过钱!

  胡某说,薛某提供的借条与借款协议书落款处均无各方当事人签名,何某未将50万元汇入自己账户,借款并未交付,自己与何某并不打算借贷,实际上也没借款,所以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再来看看薛某手里的材料,确实有老胡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正文上打印着“兹已收到薛某代老胡归还2011年向本人何某的借款50万元”字样,出具时间为“2019年3月2日”,“收款人”处有何某的手写签名。

  这些收条看起来也挺完整,但细究起来,薛某提供的借条和借款协议书存在不少问题。文本主要格式都是打印的,正文有关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款金额等空格处则用蓝色圆珠笔手写,但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且无论是借条下方的“借款人”,还是借款协议书下方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处,均未签字或盖章。

  原来,早在2011年,薛某已经就此事打过官司,要求老胡归还代偿款50万元及自2011年9月起的利息损失。

  由于当时胡某未出庭,直到薛某主动撤诉,事情的头绪也未理清。根据何某的说法,他原来也不认识老胡,这钱实际上是薛某出借的,自己只是过了个手。至于钱到底有没有给老胡,以什么形式交付的,两人也产生了分歧。2012年4月20日,薛某撤回起诉。

  胡某说,当时薛某与何某的陈述就存在矛盾,薛某最终撤回了起诉,现在转回头又来告自己,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自撤诉次日开始重新起算,至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间已过去6年有余,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并未提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慈溪法院驳回了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也由薛某负担。

  法官说法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众应当正确树立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