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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拿不到赔偿 象山一老债主虚构债务和他人串通获刑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7-08 07:08:00报料热线:81850000

  眼看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担心自己的排名不够靠前,一名心急如焚的债权人竟然串通他人,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正是这个自作聪明的决定,将他和同伙通通送进监牢。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特大金额虚假诉讼案件。

  债务已被清偿,“老债主”名下的房产并未变更

  事情要从十多年前说起。2008年1月,F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李某出借给F公司700万元,并由F公司提供其名下A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4月,F公司以同样方式向陈某借款370万元。

  2010年6月,朱某、F公司与李某、陈某分别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朱某代F公司归还李、陈二人的借款,同时李、陈二人对F公司A房产的抵押权均转让给朱某。

  然而,在这之后,虽然李、陈二人的债务均已被清偿,但他们对A房产的抵押权却因故并未变更。2013年8月,朱某委托冯某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此前,朱某除帮F公司清偿李、陈二人的债务外,还另借了一笔钱给F公司)。

  该案调解结案后,朱某委托冯某申请执行。

  为获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联系“老债主”打假官司

  2015年10月,象山法院因其它案件裁定拍卖F公司名下的A房产。2016年,朱某与冯某为获得A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要求李某、陈某分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让F公司归还借款共计1070万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就这个案子而言,最浅显的理解就是,谁先起诉到法院,谁就能享受抵押房产的受偿权。”象山法院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然而,李某、陈某在明知上述借款已归还的情况下,却仍然按照朱某及冯某的要求提起民事诉讼,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2016年3月3日,朱某与冯某以李某、陈某的名义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6年3月10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象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象山法院冻结F公司在象山法院的执行款共计1500万元,后象山法院对该执行款1500万元予以保留。

  没拿到钱就被举报,“新老债主”虚假诉讼均获刑

  之后,F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其中猫腻,向象山法院举报朱、冯、李、陈四人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象山法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2月,象山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朱某、冯某、李某、陈某虚假诉讼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债权人与他人串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原债权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被告人李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朱某、冯某与李某、陈某串通并积极参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冯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和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5000元。

  李某、陈某不服,随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宁波中院对李某、陈某虚假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上述虚假诉讼案件已全部生效。

  现代金报记者陶倪 通讯员钟法项衫萱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担心拿不到赔偿 象山一老债主虚构债务和他人串通获刑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7-08 07:08:00

  眼看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担心自己的排名不够靠前,一名心急如焚的债权人竟然串通他人,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正是这个自作聪明的决定,将他和同伙通通送进监牢。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特大金额虚假诉讼案件。

  债务已被清偿,“老债主”名下的房产并未变更

  事情要从十多年前说起。2008年1月,F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李某出借给F公司700万元,并由F公司提供其名下A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4月,F公司以同样方式向陈某借款370万元。

  2010年6月,朱某、F公司与李某、陈某分别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朱某代F公司归还李、陈二人的借款,同时李、陈二人对F公司A房产的抵押权均转让给朱某。

  然而,在这之后,虽然李、陈二人的债务均已被清偿,但他们对A房产的抵押权却因故并未变更。2013年8月,朱某委托冯某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此前,朱某除帮F公司清偿李、陈二人的债务外,还另借了一笔钱给F公司)。

  该案调解结案后,朱某委托冯某申请执行。

  为获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联系“老债主”打假官司

  2015年10月,象山法院因其它案件裁定拍卖F公司名下的A房产。2016年,朱某与冯某为获得A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要求李某、陈某分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让F公司归还借款共计1070万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就这个案子而言,最浅显的理解就是,谁先起诉到法院,谁就能享受抵押房产的受偿权。”象山法院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然而,李某、陈某在明知上述借款已归还的情况下,却仍然按照朱某及冯某的要求提起民事诉讼,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2016年3月3日,朱某与冯某以李某、陈某的名义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6年3月10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象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象山法院冻结F公司在象山法院的执行款共计1500万元,后象山法院对该执行款1500万元予以保留。

  没拿到钱就被举报,“新老债主”虚假诉讼均获刑

  之后,F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其中猫腻,向象山法院举报朱、冯、李、陈四人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象山法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2月,象山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朱某、冯某、李某、陈某虚假诉讼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债权人与他人串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原债权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被告人李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朱某、冯某与李某、陈某串通并积极参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冯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和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5000元。

  李某、陈某不服,随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宁波中院对李某、陈某虚假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上述虚假诉讼案件已全部生效。

  现代金报记者陶倪 通讯员钟法项衫萱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