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座载了人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盲目超车,撞上前方同向正左转弯的轿车。摩托车骑车人受伤致十级伤残。而轿车司机却弃车溜之大吉。这起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责任呢?又该如何赔偿呢?
无牌摩托超车撞上左转轿车
去年5月31日深夜,小江(化名)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朋友小河(化名),沿慈溪掌起镇树滩路行驶时超车,与前方同向行使正在左转弯的由阿塘(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小江、小河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后阿塘弃车逃逸。
所幸小河伤得不重,只是小江伤情有点不乐观。事故发生后,小江即被送往宁波二院就医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踝关节脱位(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小江于当年6月11日做了手术,住院治疗24天。出院后,小江又数次前往医院复查、治疗,医疗费前前后后花了3.9万余元,其中阿塘垫付约2.2万元,阿塘所驾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了1万元。
经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江和阿塘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河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小江因这次交通事故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左距骨骨折后期可能会出现左距骨无菌性坏死情形,建议其定期复查。
轿车司机逃逸 商业三者险免责
今年4月,小江向慈溪法院起诉阿塘及其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要求阿塘赔偿13.8万元;人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于赔付事故损失。法院于6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塘说《投保单》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非其本人签字,并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逃逸,说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是因为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离开前已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朋友,反倒是小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过错较大,自己跟小江应该以四比六的比例承担损失。
被告人保公司则主张,阿塘投保后,公司向其交付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该保单中有重要提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现阿塘存在逃逸行为,根据免责条款,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原告的小江认为既然是事故同等责任,跟阿塘就应该是对半承担,不同意在此案中一并处理阿塘车损赔偿事宜。三方各有各的说法和坚持。
事故发生后被告阿塘是否逃逸?被告人保公司是否对商业三者险免责?这两个问题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虽然已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为了能更有理有据地“说服”阿塘,办案法官多次前往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回看事故现场监控、翻阅第一手调查笔录等。其中,法院调取的阿塘在交警队做的一份笔录中明确载明“我害怕事故现场交警来了检测出我喝酒了,我弃车离开……”。面对法官出示的证据和细致地释法明理,阿塘最终承认了自己确实存在逃逸行为。
平摊的4.5万余元 轿车司机自掏腰包
“造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被告人保公司在送交被告阿塘的保险单上明确要求被告阿塘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时被告阿塘在事后也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应认定被告阿塘对免责条款是明知的。”承办该案的潘国锋法官说,因此法院对于被告阿塘辩称被告人保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不予采信。被告人保公司关于商业险拒赔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保公司作为阿塘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已赔付)、残疾赔偿金11万元。原告其余的各项损失,经核实,合计为9万余元,由原告和被告阿塘对半承担,即被告阿塘承担4.5万余元。因被告阿塘已垫付约2.2万元,故被告阿塘尚需赔付原告约2.3万元。
记者吴震宁 通讯员路余 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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