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用户允许擅自放快递柜、快递柜乱收费现象将正式被禁止。
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于今年6月颁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6号)将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进行了规范。
最受关注的用户权益保障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这也意味着,10月1日起,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不能擅自将货品存放在快递柜。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至快递柜,快递员也需要告知收件人相关信息。对此,第二十四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快递柜存放的货品隔了一晚就要收费的现象或将有所改变。
上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此外,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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