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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10多年 慈溪女子申请执行“探视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0-14 07:30:00报料热线:81850000

周建平摄

制图庄豪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路余施珊杉

  离异母亲探视儿子遇阻

  10多年前,慈溪的秀娟经人介绍与阿沁(化名)相识并结婚。婚后不久秀娟生下一个女儿。几年后,两人再得一子。但儿女成双并未给生活带来加倍的幸福,相反,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之后,这种家庭矛盾越来越激烈,两人感到再也无法在一起生活。

  2006年7月,秀娟正式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此时,儿子刚一岁。无意重归于好的两人均坚持要求结束这段婚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关于一子一女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双方作了这样的约定:女儿由秀娟抚养,儿子则由阿沁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对于年幼的儿子,秀娟每月可探视一次,每月第二个星期六上午8时在约定地点由阿沁将儿子交给秀娟,次日下午5时再由秀娟原路送还。

  离婚后,两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万没想到,10多年后,两人却再次陷入新的纠纷中:今年7月,秀娟来到当地法院执行局,要求前夫阿沁履行配合自己落实探视权。

  根据秀娟的说法,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的头两个月,她都顺利把儿子接回家了。后来因为前夫家的承包地问题,秀娟与前夫家产生了纠纷还闹到了法院,自此阿沁便没再主动送儿子去秀娟家。秀娟说,这之后的10多年时间里,她只能偷偷去看望儿子,每年只见到儿子两三次。大约在三年前的一次探视中,她带着女儿去找儿子,在偷偷准备将儿子带出来时,被前夫的母亲发现,被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顿,之后,她就再也没能见到儿子。

  基层法院虽然每年都会受理一些探视权纠纷,但这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双方离婚后不久,像秀娟这样,在达成离婚调解协议10多年后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方配合落实探视权的情况极为罕见。面对法官的疑问,秀娟作出了这样的回答:我只是想光明正大地看孩子。

  硬手段执行“探视权”,当事人服软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一般意义上的执行,主要与财产有关,这种执行,大多与借贷、“老赖”等人们所熟知的概念有关,法院为解决此类执行,往往采取强硬手段。但在民事纠纷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执行,其中之一就是对“探视权”的执行。民事庭的法官表示,“探视权”的执行,要解决的是一方的探视权利,涉及的不是普通的金钱、财产,而是活生生的人,不仅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还要顾及孩子的情绪,不能产生大的负面效应,唯有如此,才可能有相对较好的执行效果。但有时,一些被执行人也会利用这个特点,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探视权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落实其探视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考验。

  慈溪法院在受理了秀娟提出的执行申请后,立即向阿沁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配合秀娟每月一次探视儿子。但阿沁对法院的通知完全不放在心上。因为在他看来,两人离婚已10多年了,早已习惯了新的生活,秀娟现在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落实探视权,主要目的并不是真的要见儿子,而是想借机捣乱,发泄心中的不满。因此,他仍然摆出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像过去一样,以各种理由不让前妻见到儿子。

  直到有一天,阿沁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进行高消费,而原因就是他无视法院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此时,他才着急。无奈之下,他只得主动与法院联系,希望“把事情解决好”。

  8月的一天,这对昔日的夫妻现身于法院执行局。当着执行法官的面,阿沁先为自己的行为作了一番辩解:离婚后的头两个月,他都积极配合前妻探视儿子,有时,倒是前妻自己没有接送儿子,后来他也就懒得再送儿子去前妻住处。

  对此,执行法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不论当时因何原因导致探视权中断,现在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探视儿子,这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执行法官这番落地有声的解释不得不让阿沁的态度软了下来,他同意秀娟探视儿子,但同时又以儿子学业紧张为由,要求女方大幅度缩减探视时间。对此,秀娟当即表示拒绝,孩子可以不在自己住处过夜,但必须保证其两个白天的探视时间。

  执行法官严肃告诫阿沁,在双方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者,法院可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此话一出,阿沁立即放弃了欲继续“讨价还价”的应对方法,同意了前妻的方案。之后,双方就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接送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

  积怨不应成为阻挠落实探视权的理由

  法院强制执行针对的是所有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不仅包括金钱给付,也包括行为履行。譬如离婚案中,抚养孩子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此时被执行人“拖欠”未履行的不是钱财,但如果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义务,法院仍然可以采用常规性的执行手段强制其履行,如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日常生活作一些限制,甚至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责。对此,民事庭法官表示,夫妻无论以什么原因离婚,都不要将积怨和各种不满转嫁到一方的探视行为上。在探视孩子这件事上,双方应理性思考,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两人虽然不再存在婚姻关系,但都应关心孩子,为其撑起爱的保护伞。

  在一些离婚诉讼案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法院按照相关规定解决了这个争议后,一些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由于双方矛盾较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后千方百计设置障碍,不让对方见到孩子。这种多少带有报复性的行为,往往造成父母与子女不能相见的伦理悲剧。一些人在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落实对子女的探视权。在一般情况下,探视权诉请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问题在于,探视权是一种特殊权利,要真正把这种权利落实到位,必须以另一方的配合和支持为前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获得了探视权,实际上仍然无法享受的情况。由于探视权执行所涉及的是活生生的人,而非普通的金钱、财产,如何执行探视权,有时就会变得非常棘手。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离异10多年 慈溪女子申请执行“探视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0-14 07:30:00

周建平摄

制图庄豪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路余施珊杉

  离异母亲探视儿子遇阻

  10多年前,慈溪的秀娟经人介绍与阿沁(化名)相识并结婚。婚后不久秀娟生下一个女儿。几年后,两人再得一子。但儿女成双并未给生活带来加倍的幸福,相反,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之后,这种家庭矛盾越来越激烈,两人感到再也无法在一起生活。

  2006年7月,秀娟正式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此时,儿子刚一岁。无意重归于好的两人均坚持要求结束这段婚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关于一子一女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双方作了这样的约定:女儿由秀娟抚养,儿子则由阿沁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对于年幼的儿子,秀娟每月可探视一次,每月第二个星期六上午8时在约定地点由阿沁将儿子交给秀娟,次日下午5时再由秀娟原路送还。

  离婚后,两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万没想到,10多年后,两人却再次陷入新的纠纷中:今年7月,秀娟来到当地法院执行局,要求前夫阿沁履行配合自己落实探视权。

  根据秀娟的说法,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的头两个月,她都顺利把儿子接回家了。后来因为前夫家的承包地问题,秀娟与前夫家产生了纠纷还闹到了法院,自此阿沁便没再主动送儿子去秀娟家。秀娟说,这之后的10多年时间里,她只能偷偷去看望儿子,每年只见到儿子两三次。大约在三年前的一次探视中,她带着女儿去找儿子,在偷偷准备将儿子带出来时,被前夫的母亲发现,被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顿,之后,她就再也没能见到儿子。

  基层法院虽然每年都会受理一些探视权纠纷,但这类纠纷大多发生在双方离婚后不久,像秀娟这样,在达成离婚调解协议10多年后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方配合落实探视权的情况极为罕见。面对法官的疑问,秀娟作出了这样的回答:我只是想光明正大地看孩子。

  硬手段执行“探视权”,当事人服软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一般意义上的执行,主要与财产有关,这种执行,大多与借贷、“老赖”等人们所熟知的概念有关,法院为解决此类执行,往往采取强硬手段。但在民事纠纷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执行,其中之一就是对“探视权”的执行。民事庭的法官表示,“探视权”的执行,要解决的是一方的探视权利,涉及的不是普通的金钱、财产,而是活生生的人,不仅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还要顾及孩子的情绪,不能产生大的负面效应,唯有如此,才可能有相对较好的执行效果。但有时,一些被执行人也会利用这个特点,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探视权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落实其探视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考验。

  慈溪法院在受理了秀娟提出的执行申请后,立即向阿沁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配合秀娟每月一次探视儿子。但阿沁对法院的通知完全不放在心上。因为在他看来,两人离婚已10多年了,早已习惯了新的生活,秀娟现在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落实探视权,主要目的并不是真的要见儿子,而是想借机捣乱,发泄心中的不满。因此,他仍然摆出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像过去一样,以各种理由不让前妻见到儿子。

  直到有一天,阿沁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进行高消费,而原因就是他无视法院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此时,他才着急。无奈之下,他只得主动与法院联系,希望“把事情解决好”。

  8月的一天,这对昔日的夫妻现身于法院执行局。当着执行法官的面,阿沁先为自己的行为作了一番辩解:离婚后的头两个月,他都积极配合前妻探视儿子,有时,倒是前妻自己没有接送儿子,后来他也就懒得再送儿子去前妻住处。

  对此,执行法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不论当时因何原因导致探视权中断,现在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探视儿子,这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执行法官这番落地有声的解释不得不让阿沁的态度软了下来,他同意秀娟探视儿子,但同时又以儿子学业紧张为由,要求女方大幅度缩减探视时间。对此,秀娟当即表示拒绝,孩子可以不在自己住处过夜,但必须保证其两个白天的探视时间。

  执行法官严肃告诫阿沁,在双方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者,法院可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此话一出,阿沁立即放弃了欲继续“讨价还价”的应对方法,同意了前妻的方案。之后,双方就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接送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

  积怨不应成为阻挠落实探视权的理由

  法院强制执行针对的是所有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不仅包括金钱给付,也包括行为履行。譬如离婚案中,抚养孩子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此时被执行人“拖欠”未履行的不是钱财,但如果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义务,法院仍然可以采用常规性的执行手段强制其履行,如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日常生活作一些限制,甚至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责。对此,民事庭法官表示,夫妻无论以什么原因离婚,都不要将积怨和各种不满转嫁到一方的探视行为上。在探视孩子这件事上,双方应理性思考,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两人虽然不再存在婚姻关系,但都应关心孩子,为其撑起爱的保护伞。

  在一些离婚诉讼案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法院按照相关规定解决了这个争议后,一些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另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由于双方矛盾较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后千方百计设置障碍,不让对方见到孩子。这种多少带有报复性的行为,往往造成父母与子女不能相见的伦理悲剧。一些人在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落实对子女的探视权。在一般情况下,探视权诉请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问题在于,探视权是一种特殊权利,要真正把这种权利落实到位,必须以另一方的配合和支持为前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获得了探视权,实际上仍然无法享受的情况。由于探视权执行所涉及的是活生生的人,而非普通的金钱、财产,如何执行探视权,有时就会变得非常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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