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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信用修复机制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0-28 07:27:00报料热线:81850000
全市推进会现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镇海法院召开现场会,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这标志着,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我市率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背景:“再往前一步”的困惑

  前不久,甬上一名执行法官突然接到了被执行人周某打来的电话,称其在香港无法入境,会让家属联系法官立即还钱。

  原来,几个月前,周某因欠债30万元被对方告上法庭。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好一定期限内归还欠款。但是,周某“失约”了,任凭对方多次催促,依旧充耳不闻。对方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先向周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不料周某既不自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于是,执行法官按照规定,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

  巧的是,周某刚刚谈完生意,欲从香港入境深圳口岸,却被边检人员告知“无法入境”,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自2016年吹响“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号角后,在一系列堪称“史上最严”的强制执行举措震慑下,老赖“主动”还钱的现象,在我市并不鲜见。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我市两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86万例,对101438名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6667名暴力抗法、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2件49人,判处拒执罪35件36人。其中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74602件,执结79083件,同比上升5.01%和23.82%,执行到位金额241.28亿元。

  “通过重拳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全面深化失信联合惩戒、定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等举措,破解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效虽明显,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仍有差距。破解执行难“再往前一步”,还面临着不少综合性、源头性的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意愿较低,导致执行案件收案量居高不下。据统计,当前全市法院执行收案量约占全部收案量的40%。以镇海法院为例,今年1月至8月,该院新收执行案件2709件,占收案总数的41.62%,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37.52%。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执行质效的提升。业内人士认为,强制执行确实发挥了强大的威慑打击效力。但是执行攻坚三年来,强制手段该释放的“红利”已基本释放,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在继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外,还需要不断探索。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一刀切”的惩戒模式也带来一些困惑。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惩戒老赖非常有效的手段,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提高了不守信者的成本,对老赖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但是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虽暂无履行能力,可是其能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协商,履行意愿强烈。然而,因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或出入境等,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致使其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

  “切实解决执行难”,就必须突破体制性、源头性问题,通过改革创新找到出路、破解难题。

镇海发放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供图)

  探索:信用激励化解僵局

  面对困局,唯有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才能破解难题。

  在镇海,一家建筑企业刚刚从宁波镇海农商银行获得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这是镇海法院给予守法诚信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红利”。

  原来,近三年来,该企业在镇海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合计8970万元,但均在审判阶段自动履行完毕。对于这样的企业,法院能否给他们诚信履行的“红利”,从而激发更多的人自动履行义务?

  今年8月,镇海法院率先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诚信履行当事人,给予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给予财政性资金扶持、给予授信融资支持等10大“红利”。

  在江北,一家曾上了失信名单的置业公司,在江北法院“放水养鱼”政策下,走出困境,并于不久前还清了所有执行款项。这是江北法院给予暂无履行能力、但履行意愿强烈的诚信当事人的“红利”。

  2016年,该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余万元成为江北法院的被执行人。虽然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意愿强烈,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一时执行工作陷入困局。

  为缓解这种冲突,江北法院探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即在被执行人的申请下,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审查评分,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可经法院同意,暂停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上屏蔽。

  2018年1月,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法院经审查,暂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屏蔽。之后,公司顺利完成融资,并恢复了在建工程施工,逐步按计划还清了执行款项,实现了多方共赢。

  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是我市基层法院从源头上抑制执行案件增量,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从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探索。

  镇海法院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江北法院的信用修复机制则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从而促进执行案件的根本解决。

  虽然关注点不同,但两项机制都深入贯彻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不但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据统计,江北法院自实施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以来,共对68名自然人、21家企业适用了信用修复,32件执行标的上百万元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累计标的额7000余万元;镇海法院自今年8月推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以来,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316份,发布首批诚信履行名单120个。

  推广: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建设“信用宁波”,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行动方案》等三份方案,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方案明确,正向激励机制是指对于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予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经当事人申请,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探索建立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全市推广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强调立案、审判与执行多环节、多部门衔接配合,规定了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降低公告送达比例、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加强违约条款运用、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建立督促履行机制、建立审理与破产衔接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信用修复机制则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上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

  需要强调的是,失信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需同时具备“五大条件”,即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等。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应制作决定书,即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并推送信息至信用平台;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同意决定书,被执行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执行工作好不好,最终还是要看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说。 记者董小芳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信用修复机制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0-28 07:27:00

全市推进会现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镇海法院召开现场会,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这标志着,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我市率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背景:“再往前一步”的困惑

  前不久,甬上一名执行法官突然接到了被执行人周某打来的电话,称其在香港无法入境,会让家属联系法官立即还钱。

  原来,几个月前,周某因欠债30万元被对方告上法庭。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好一定期限内归还欠款。但是,周某“失约”了,任凭对方多次催促,依旧充耳不闻。对方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先向周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不料周某既不自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于是,执行法官按照规定,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

  巧的是,周某刚刚谈完生意,欲从香港入境深圳口岸,却被边检人员告知“无法入境”,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自2016年吹响“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号角后,在一系列堪称“史上最严”的强制执行举措震慑下,老赖“主动”还钱的现象,在我市并不鲜见。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我市两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86万例,对101438名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6667名暴力抗法、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2件49人,判处拒执罪35件36人。其中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74602件,执结79083件,同比上升5.01%和23.82%,执行到位金额241.28亿元。

  “通过重拳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全面深化失信联合惩戒、定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等举措,破解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效虽明显,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仍有差距。破解执行难“再往前一步”,还面临着不少综合性、源头性的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意愿较低,导致执行案件收案量居高不下。据统计,当前全市法院执行收案量约占全部收案量的40%。以镇海法院为例,今年1月至8月,该院新收执行案件2709件,占收案总数的41.62%,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37.52%。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执行质效的提升。业内人士认为,强制执行确实发挥了强大的威慑打击效力。但是执行攻坚三年来,强制手段该释放的“红利”已基本释放,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在继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外,还需要不断探索。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一刀切”的惩戒模式也带来一些困惑。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惩戒老赖非常有效的手段,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提高了不守信者的成本,对老赖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但是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虽暂无履行能力,可是其能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协商,履行意愿强烈。然而,因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或出入境等,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致使其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

  “切实解决执行难”,就必须突破体制性、源头性问题,通过改革创新找到出路、破解难题。

镇海发放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供图)

  探索:信用激励化解僵局

  面对困局,唯有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才能破解难题。

  在镇海,一家建筑企业刚刚从宁波镇海农商银行获得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这是镇海法院给予守法诚信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红利”。

  原来,近三年来,该企业在镇海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合计8970万元,但均在审判阶段自动履行完毕。对于这样的企业,法院能否给他们诚信履行的“红利”,从而激发更多的人自动履行义务?

  今年8月,镇海法院率先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诚信履行当事人,给予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给予财政性资金扶持、给予授信融资支持等10大“红利”。

  在江北,一家曾上了失信名单的置业公司,在江北法院“放水养鱼”政策下,走出困境,并于不久前还清了所有执行款项。这是江北法院给予暂无履行能力、但履行意愿强烈的诚信当事人的“红利”。

  2016年,该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余万元成为江北法院的被执行人。虽然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意愿强烈,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一时执行工作陷入困局。

  为缓解这种冲突,江北法院探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即在被执行人的申请下,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审查评分,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可经法院同意,暂停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上屏蔽。

  2018年1月,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法院经审查,暂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屏蔽。之后,公司顺利完成融资,并恢复了在建工程施工,逐步按计划还清了执行款项,实现了多方共赢。

  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是我市基层法院从源头上抑制执行案件增量,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从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探索。

  镇海法院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江北法院的信用修复机制则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从而促进执行案件的根本解决。

  虽然关注点不同,但两项机制都深入贯彻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不但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据统计,江北法院自实施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以来,共对68名自然人、21家企业适用了信用修复,32件执行标的上百万元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累计标的额7000余万元;镇海法院自今年8月推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以来,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316份,发布首批诚信履行名单120个。

  推广: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建设“信用宁波”,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行动方案》等三份方案,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方案明确,正向激励机制是指对于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予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经当事人申请,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探索建立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全市推广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强调立案、审判与执行多环节、多部门衔接配合,规定了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降低公告送达比例、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加强违约条款运用、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建立督促履行机制、建立审理与破产衔接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信用修复机制则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上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

  需要强调的是,失信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需同时具备“五大条件”,即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等。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应制作决定书,即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并推送信息至信用平台;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同意决定书,被执行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执行工作好不好,最终还是要看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说。 记者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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