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谭某雇佣从事建筑材料搬运堆放工作,但张某第一天上班干活就被突然倒塌的砖墙压伤。治疗完毕后,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向象山法院起诉。
被告认为,原告的九级伤残依据的是工伤鉴定标准,因此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计算各项损失。
但原告张某坚持认为,九级伤残的鉴定是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作出的,所以,应该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
同样是打工,却存在着劳动和劳务两种关系,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单论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人事制度或者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无论打工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予以全额赔偿;如果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构成伤残的,经鉴定后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但如果是劳务关系,打工者和用人单位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打工者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等主张权利,对于是否构成伤残,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由于前述两个标准不能相互通用,工伤致残有工伤的赔偿标准,故而本案中原告不能依据工伤标准的九级以《解释》的标准来主张权利。
经过法官现场释法,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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