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黄程 通讯员张落雁 张彩娜
昨天,江北区住建局在全市首发《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现奖惩联动。据悉,这是该区9月份在全市率先发布《江北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物业行业规范发展。
今后,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将直接助推物业列入“红名单”。根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红名单”。
具体是: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区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奖励和扶持的;重要工作有创新或特色突出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推介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第三方测评,在管所有项目业主满意度在90%(入户调查覆盖不低于50%)以上的;获得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称号的;有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达标荣誉称号的;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镇)认定具有其他突出诚实守信行为的等。
反之,物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等行为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根据《管理办法》,入围红名单的物业数量控制在10家,黑名单的物业企业则数量不限。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有符合列入红、黑名单情形的,只有在撤销黑名单后,才能被列入红名单。“红黑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由江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期1年。
《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红名单”后,区物业主管部门给予所在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加分,单个企业信用加分为2分,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列入“黑名单”,将不予开具项目经理信用证明,取消企业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企业一年内参与江北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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