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陈结生 通讯员路余 徐杰丰
日前,慈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邢某祥、郑某标等1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终获刑!
2016年5月开始,邢某祥、郑某标等人在余姚市从事高利贷等业务,后逐渐将放贷业务转向慈溪市、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用“套路贷”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行为。
2017年2月,邢某祥等人为更多更快地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将该犯罪组织从余姚市搬迁至慈溪市,又先后吸收了多名手下人员,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注册成立公司,以亲友同乡为纽带,进行公司化“外衣”运作,形成以邢某祥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邢某祥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在慈溪市周巷镇、坎墩街道、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等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造成数十名被害人被骗,侵占被害人房产2套,涉案金额达百余万元,数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家属、老年家属被威胁、滋扰、恐吓,1名未成年人自杀未果,破坏了部分被害人家庭稳定,还造成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处理,提起虚假诉讼9次,1名被害人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严重扰乱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祥组织、领导手下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邢某祥等人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某祥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8.3万元;被告人郑某标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9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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