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象山县人民法院又宣判一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5人获刑,首犯被判18年!
11月29日上午,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张某东等15人作出十八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东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徐某等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涉、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为车辆按揭贷款的担保公司强制清收车贷按揭逾期的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东为了强化组织势力、扩大车辆清收业务,进一步招募网罗身材高大、有纹身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并在宁波成立公司,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某东为首,被告人刘某、徐某、曹某龙、张某雨为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刘某、徐某、曹某龙为骨干成员,以蒋某港、魏某等10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张某东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540余万元,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非法活动。
以被告人张某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成员人数多、效率高、有资源等优势迅速崛起并在行业内奠定强势地位。
其在违法收车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二人死亡;部分车主因无法承受高额费用,用下跪、跳楼等方式苦苦哀求;部分车主因支付了高额费用,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造成了夫妻离婚等家庭破裂情况,大量无辜群众在个人工作、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侵害和影响,也严重扰乱汽车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并危害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破坏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张某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被告人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曹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蒋某港、魏某等10人被判处7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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