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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该怎么办?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2-09 07:25:26报料热线:81850000

  周建平摄

  现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很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也就是其从事的这个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工作地点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工薪数额,它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重要,也是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维护各自利益的依据所在。

  周先生原籍江西,所学专业为计算机。2017年春节过后,他来到宁波,被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公司录用,负责数控机床的养护。当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薪、福利等各方面内容都作了约定,其中关于工作地点明确在公司总部。

  去年年底,公司在金华的一个分厂的技术员突然辞职,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公司决定让周先生过去“救急”,最多半年就可回来,而且会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周先生本来有点不太愿意,因为他孩子还在上幼儿园,如果自己去金华,他担心妻子照顾不过来,但考虑到只是去半年,他最后还是答应了。

  一晃半年过去,他向公司提出要求回宁波工作,但人事经理表示,此事需要再作研究。如此,又拖了两个月,在他的一再催促下,总公司最后给了他一个想不到的答复:他是服从公司安排自愿去分公司工作的,因此,即使要回来,也要等明年年初合同期满后再作考虑。

  周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明显损害了其利益,也违反了当初的承诺,让其寒心。经多次交涉无果,他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咨询,最后决定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

  陈全灵律师专长于提供劳动法律的服务,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工作地点的约定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门牌号;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某个地方,如北京、宁波、镇海等。从合同所要求的严谨性上说,显然,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越具体越好,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就可能因约定不明出现争议。所以,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拟采用精准型约定。一些用人单位规模较大,如跨区域公司,其中有一些特殊的劳动岗位,工作区域较为宽泛,对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有特别的提示和说明,避免因歧义产生纷争。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集中招用劳动者,即有一批劳动者同时入职,有时会采用集体合同,此时,有可能出现未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对此,如果出现争议,就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推定或者行业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三条所赋予的劳动者的权利,按照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中可否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到规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上班,其间会因各种原因产生各种新的情况,这就可能需要改变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工作地点既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那么,双方原先约定的工作地点也是可以变更的,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周先生所遭遇的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动地点变化所引发的争议。当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是公司总部,之后,公司让他去金华“救急”半年,周先生服从了公司安排,这可以理解为双方的一种临时性约定。之后,公司让周先生长期在分厂工作,显然不符合双方原先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即使公司称周先生是自愿去分厂的,但根据规定,这已属于劳动地点的改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证明这种新变化,而实际上,公司拿不出这一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周先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周先生提起的仲裁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他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遭遇工作地点变更须谨慎应对

  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分析既往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作地点的变更从本质上来说,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的变更,对于具体的劳动者个人来说,这种变更很可能导致其切身利益的变化,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有利于劳动者,双方当然会相安无事,但如果这个变更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并导致矛盾的发生。

  当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时,劳动者究竟该如何应对?陈律师表示,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了因工作地点的变更明显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肯定要提出反对意见,但这很可能因此得罪老板,所以,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与用人单位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尽量避免正面冲突。

  劳动者真的下决心通过法律程序为自己讨公道、讨说法,就要做好两方面的准备,一是准备离开原先的单位,二是对相关法律有大致的了解。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要支付赔偿金。相应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而劳动者拒绝接受,可以行使三方面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虽然很清楚,但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可能很复杂,需要正确分析,并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毕竟,最终需由仲裁部门和法院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

  制图庄豪

  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梅生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该怎么办?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2-09 07:25:26

  周建平摄

  现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很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也就是其从事的这个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工作地点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工薪数额,它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重要,也是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维护各自利益的依据所在。

  周先生原籍江西,所学专业为计算机。2017年春节过后,他来到宁波,被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公司录用,负责数控机床的养护。当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薪、福利等各方面内容都作了约定,其中关于工作地点明确在公司总部。

  去年年底,公司在金华的一个分厂的技术员突然辞职,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公司决定让周先生过去“救急”,最多半年就可回来,而且会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周先生本来有点不太愿意,因为他孩子还在上幼儿园,如果自己去金华,他担心妻子照顾不过来,但考虑到只是去半年,他最后还是答应了。

  一晃半年过去,他向公司提出要求回宁波工作,但人事经理表示,此事需要再作研究。如此,又拖了两个月,在他的一再催促下,总公司最后给了他一个想不到的答复:他是服从公司安排自愿去分公司工作的,因此,即使要回来,也要等明年年初合同期满后再作考虑。

  周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明显损害了其利益,也违反了当初的承诺,让其寒心。经多次交涉无果,他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咨询,最后决定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

  陈全灵律师专长于提供劳动法律的服务,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工作地点的约定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门牌号;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某个地方,如北京、宁波、镇海等。从合同所要求的严谨性上说,显然,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越具体越好,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就可能因约定不明出现争议。所以,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拟采用精准型约定。一些用人单位规模较大,如跨区域公司,其中有一些特殊的劳动岗位,工作区域较为宽泛,对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有特别的提示和说明,避免因歧义产生纷争。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集中招用劳动者,即有一批劳动者同时入职,有时会采用集体合同,此时,有可能出现未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对此,如果出现争议,就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推定或者行业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三条所赋予的劳动者的权利,按照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中可否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到规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上班,其间会因各种原因产生各种新的情况,这就可能需要改变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工作地点既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那么,双方原先约定的工作地点也是可以变更的,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周先生所遭遇的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动地点变化所引发的争议。当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是公司总部,之后,公司让他去金华“救急”半年,周先生服从了公司安排,这可以理解为双方的一种临时性约定。之后,公司让周先生长期在分厂工作,显然不符合双方原先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即使公司称周先生是自愿去分厂的,但根据规定,这已属于劳动地点的改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证明这种新变化,而实际上,公司拿不出这一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周先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周先生提起的仲裁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他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遭遇工作地点变更须谨慎应对

  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分析既往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作地点的变更从本质上来说,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的变更,对于具体的劳动者个人来说,这种变更很可能导致其切身利益的变化,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有利于劳动者,双方当然会相安无事,但如果这个变更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并导致矛盾的发生。

  当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时,劳动者究竟该如何应对?陈律师表示,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了因工作地点的变更明显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肯定要提出反对意见,但这很可能因此得罪老板,所以,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与用人单位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尽量避免正面冲突。

  劳动者真的下决心通过法律程序为自己讨公道、讨说法,就要做好两方面的准备,一是准备离开原先的单位,二是对相关法律有大致的了解。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要支付赔偿金。相应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而劳动者拒绝接受,可以行使三方面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虽然很清楚,但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可能很复杂,需要正确分析,并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毕竟,最终需由仲裁部门和法院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

  制图庄豪

  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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