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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两万元!奉化一超市虚构商品原价再促销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2-16 07:22: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不少商家在节假日、“双十一”、“双十二”等商品促销期间,用各种津贴、优惠券、满减、折扣等大幅度优惠,吸引消费者下单。有些商品确实比平时便宜很多。但也有些商品,在打折期间居然比平时价格还贵,因为商家把原价虚假标高。这招让不少“剁手党”直呼上当受骗。

  近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例超市虚构商品原价进行促销的案件,并对超市罚款两万元。

  之前,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大型超市价格情况进行检查。该超市于9月18日至9月27日期间对部分商品实行促销活动。执法人员随机抽检促销商品的标价签,发现抽检的四种商品(500ml*9“乐冠”啤酒、180g“爱尚”咪咪虾味、2.5L老法加饭酒、1kg“枣树园”新疆大枣)“原价”分别为10.90元/提、4.9元/袋、9.80元/袋、13.80元/袋。而从该超市商品销售日报表上检查发现,上述四种商品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分别为8.90元/提、4.80元/袋、6.99元/袋、13.60元/袋。也就是说,超市把上述四种促销商品标注的“原价”提高了,让消费者误以为折扣幅度大。

  虽然该超市在本次促销活动中尚未产生多收价款,但其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以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现代金报记者毛雷君 通讯员王婷)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罚款两万元!奉化一超市虚构商品原价再促销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2-16 07:22:00

  不少商家在节假日、“双十一”、“双十二”等商品促销期间,用各种津贴、优惠券、满减、折扣等大幅度优惠,吸引消费者下单。有些商品确实比平时便宜很多。但也有些商品,在打折期间居然比平时价格还贵,因为商家把原价虚假标高。这招让不少“剁手党”直呼上当受骗。

  近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例超市虚构商品原价进行促销的案件,并对超市罚款两万元。

  之前,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大型超市价格情况进行检查。该超市于9月18日至9月27日期间对部分商品实行促销活动。执法人员随机抽检促销商品的标价签,发现抽检的四种商品(500ml*9“乐冠”啤酒、180g“爱尚”咪咪虾味、2.5L老法加饭酒、1kg“枣树园”新疆大枣)“原价”分别为10.90元/提、4.9元/袋、9.80元/袋、13.80元/袋。而从该超市商品销售日报表上检查发现,上述四种商品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分别为8.90元/提、4.80元/袋、6.99元/袋、13.60元/袋。也就是说,超市把上述四种促销商品标注的“原价”提高了,让消费者误以为折扣幅度大。

  虽然该超市在本次促销活动中尚未产生多收价款,但其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以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现代金报记者毛雷君 通讯员王婷)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