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梅山保税港区)党工委原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胡培良受贿案。
庭审现场
经过庭审,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胡培良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胡培良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培良利用担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书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仑区副区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并兼任北仑区(开发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受让土地使用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企业相关负责人员金某、王某及刘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5万元、英镑0.3万元、美元0.5万元及万宝龙牌手表一块等财物,价值合计折合人民币164.8219万元。案发后,胡培良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培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胡培良进行了最后陈述。胡培良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胡培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考虑胡培良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同时结合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为对胡培良依法可予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采纳,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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