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上个月被公司扣发工资200元。公司的理由是,他曾两次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按照规定,每次需扣100元工资。为此,公司还拿出了有车间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记录作证。李某认为,这个考勤记录未经其签字认可,不能作为公司扣付其工资的依据
【说法】
首先,公司认为李某曾两次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应扣工资,这将直接减少劳动者报酬,而劳动者认为其依据不能成立,这意味着该事由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公司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在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可能被扣减工薪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考勤记录,但其是由用人单位单方掌握或记录的,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因此,原则上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才有效。本案中的李某没有在考勤表中签过名,公司在事发时又没有明示,决定了公司在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以本案现有的证据,该公司扣减李某200元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梅生)
(编者注: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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