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鸣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慈溪市鸣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慈政处〔2019〕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鸣山塘南区块,四至范围为东至新江路,南至鸣山新村,西至西二环,北至大塘河;鸣山堰区块,四至范围为东至西二环,南至华兴路与眉山交界处,西至大塘河与牵绳江,北至眉兴小区,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征收范围平面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75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搬迁期限为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本公告期限为1日,慈溪市鸣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慈溪市鸣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慈溪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cix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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