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该通知从1月1日开始施行。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其中,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市辖各区(不含奉化区,下同)基础养老金标准。奉化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省、市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具体按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市辖各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奉化区和各县(市)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确定后同步实施。
同时,两部门也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全市统一调整为10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
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区县(市)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代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还规定,根据个人缴费档次变动情况,合理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水平。缴费标准在1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缴费补贴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费标准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0元;缴费标准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此外,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宁波晚报记者林伟通讯员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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