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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下那些“特色”事故:当闯红灯的撞上醉驾的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1-13 07:19:16报料热线:81850000

  周建平摄

  随着机动车、各种非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日趋增加。在各种交通事故中,其中不少颇有“特色”,闯红灯肇事,却不曾想对方是醉驾;驾驶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但最终发现电动车是超标车辆,并不是真正的非机动车。诸如此类的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当闯红灯的撞上醉驾的

  2018年7月24日晚上10点半过后,原籍重庆,随母亲在慈溪生活的17岁少年小莽(化名)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座载着一个朋友外出。当他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前方正好亮起红灯,小莽想都没想就直接闯了过去,结果,与路口正在正常左转弯的一辆小型越野车撞了个正着。事故造成小莽和后座上的朋友及越野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小莽无疑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让小莽没有想到,也让他感到“庆幸”的是,在交警处理事故时,那辆被撞的越野车驾驶员郑某竟被查出是醉酒后驾驶。之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疏忽大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名伤员中,小莽的伤势最为严重,共入院治疗63天。事故造成他左股骨颈、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最后接受了人工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之后,回重庆老家养病的小莽又因湿疹伴感染等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其因本起事故致残程度为九级。

  因为醉驾,郑某受到了刑事处罚。去年5月,小莽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夫妻(郑某驾驶越野车车主为其妻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2.4万余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调查,确定小莽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8.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应该赔付,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郑某是醉酒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判决交强险承担责任,将追偿。保险公司提供了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打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而郑某和妻子则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事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非郑某妻子本人签字,《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虽是郑某妻子本人签字,但当时并未注意上面写有放弃商业险赔偿的权利。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醉酒后驾驶,不得醉驾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相关保险公司在送交给郑某妻子的保险单上也明确要求其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在保险公司对前述条款进行提示后,郑某妻子又签署了《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法院对于郑某夫妻辩称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对因醉驾造成的损失拒赔商业险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小莽10.9万元。小莽的其余损失57.8万余元,应由事故责任人按照各自所负责任予以承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郑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0%的损失,计17.3万余元,扣除郑某夫妻此前已垫付的部分,尚再需赔偿11.7万余元。郑某妻子作为车主,自愿对郑某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责任,法院予以照准。

  制图庄豪

  当摩托车撞上超标电动车

  去年夏天,象山的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外出时逆向行驶,在一个路口与刘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严重受伤、车辆损坏。当地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逆向行驶的张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就事故损失的赔偿等达成一致意见,此案最终被诉至象山法院。

  本案开庭时,双方就“刘某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发生争执:张某称自己的车是电动自行车,不管是否超标,都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刘某至少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则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超过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应按机动车论,自己最多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同时要求对张某当时驾驶的电动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但张某称,他驾驶的那辆电动自行车因损坏严重已被丢弃。

  由于无法进行实物鉴定,承办法官通过张某的电动车防盗登记号牌,核实确认了车辆生产商、品牌和型号。之后,法官又与该电动车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最终确认该车辆因多项指标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应认定为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此,象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承担70%责任。

  【说法】日常生活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不需要为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机动车方却需要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如此才可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就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超标电动车方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将可能按照同等责任来赔偿事故损失,即各自赔偿对方损失的一半。

  由于各种原因,当前超标电动车仍被允许上路行驶,但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尽可能安全行驶,以免发生意外,如果违法驾驶,可能将自身置于不利境地。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于 戈陈 波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红绿灯下那些“特色”事故:当闯红灯的撞上醉驾的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1-13 07:19:16

  周建平摄

  随着机动车、各种非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日趋增加。在各种交通事故中,其中不少颇有“特色”,闯红灯肇事,却不曾想对方是醉驾;驾驶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但最终发现电动车是超标车辆,并不是真正的非机动车。诸如此类的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当闯红灯的撞上醉驾的

  2018年7月24日晚上10点半过后,原籍重庆,随母亲在慈溪生活的17岁少年小莽(化名)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座载着一个朋友外出。当他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前方正好亮起红灯,小莽想都没想就直接闯了过去,结果,与路口正在正常左转弯的一辆小型越野车撞了个正着。事故造成小莽和后座上的朋友及越野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小莽无疑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让小莽没有想到,也让他感到“庆幸”的是,在交警处理事故时,那辆被撞的越野车驾驶员郑某竟被查出是醉酒后驾驶。之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疏忽大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名伤员中,小莽的伤势最为严重,共入院治疗63天。事故造成他左股骨颈、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最后接受了人工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之后,回重庆老家养病的小莽又因湿疹伴感染等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其因本起事故致残程度为九级。

  因为醉驾,郑某受到了刑事处罚。去年5月,小莽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夫妻(郑某驾驶越野车车主为其妻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2.4万余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调查,确定小莽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8.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应该赔付,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郑某是醉酒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判决交强险承担责任,将追偿。保险公司提供了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打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而郑某和妻子则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事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非郑某妻子本人签字,《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虽是郑某妻子本人签字,但当时并未注意上面写有放弃商业险赔偿的权利。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醉酒后驾驶,不得醉驾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悉且遵守的公共秩序。相关保险公司在送交给郑某妻子的保险单上也明确要求其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在保险公司对前述条款进行提示后,郑某妻子又签署了《客户销案注销(放弃索赔)申请书》,法院对于郑某夫妻辩称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对因醉驾造成的损失拒赔商业险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小莽10.9万元。小莽的其余损失57.8万余元,应由事故责任人按照各自所负责任予以承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郑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0%的损失,计17.3万余元,扣除郑某夫妻此前已垫付的部分,尚再需赔偿11.7万余元。郑某妻子作为车主,自愿对郑某应赔偿的款项承担责任,法院予以照准。

  制图庄豪

  当摩托车撞上超标电动车

  去年夏天,象山的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外出时逆向行驶,在一个路口与刘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严重受伤、车辆损坏。当地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逆向行驶的张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就事故损失的赔偿等达成一致意见,此案最终被诉至象山法院。

  本案开庭时,双方就“刘某对张某的损失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发生争执:张某称自己的车是电动自行车,不管是否超标,都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刘某至少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则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超过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应按机动车论,自己最多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同时要求对张某当时驾驶的电动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但张某称,他驾驶的那辆电动自行车因损坏严重已被丢弃。

  由于无法进行实物鉴定,承办法官通过张某的电动车防盗登记号牌,核实确认了车辆生产商、品牌和型号。之后,法官又与该电动车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最终确认该车辆因多项指标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应认定为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此,象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承担70%责任。

  【说法】日常生活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不需要为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机动车方却需要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如此才可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就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是超标电动车方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将可能按照同等责任来赔偿事故损失,即各自赔偿对方损失的一半。

  由于各种原因,当前超标电动车仍被允许上路行驶,但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尽可能安全行驶,以免发生意外,如果违法驾驶,可能将自身置于不利境地。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于 戈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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