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
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与民生保障、复工复产的关系,现对我市原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作如下调整:
一、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分区分级制定村(小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原则上每户家庭(除居家隔离家庭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外,尽量减少外出。对已复工复岗人员,允许其凭复工复岗证明出入。
二、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应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到医院就诊。
三、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高风险地区人员(经核实已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除外);对来自高风险地区复工复岗的原租客,未返甬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甬;已返甬的一律凭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入住。
四、各单位严格按照《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和《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0日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