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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推16条服务举措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2-20 15:45: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专题】宁波打赢防疫阻击战发展总体战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宣文 记者刘挺

  今天,记者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2月18日,该局结合当前“保复工、保质量、保价格、保供应”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推出十六条细化服务举措,精准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1、优先保障防疫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

  对于生产经营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所有涉及防控新冠肺炎所需相关药械,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对接省药监局启动应急审评审批程序。防疫的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当即发证,并且开展容缺受理,一并发给生产备案凭证。

  对于生产普通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企业,无需专项增加经营范围,即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收集并上报省局和总局,请求调整经营范围标准。鼓励关联企业转产医用口罩,加快转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批,同步实施检查和许可,对转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企业,发放产品注册证当日发放生产许可证。允许化妆品生产线在安全可控并向市局报备的前提下,依法生产消毒产品。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报《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事项的,资料审查通过后直接做出许可决定,事后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防疫消毒所需化学品次氯酸钠的生产,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加快生产许可审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若主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经监管部门确认,可免于实地核查。

  2、实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计量型式应急审批

  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部分项目型式评价试验。

  3、试行低风险食品许可告知承诺制

  简化对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程序,试行告知承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若首次申请上述食品类别许可的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各地可以对企业免于现场核查。

  4、允许境外自然人股东远程面签

  疫情防控期间,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且本人确已入境的,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核实相关证件并由其确认签署后提交;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法窗口面签的,可通过远程核实。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细化企业“先行复工”程序

  5、放宽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办理条件

  允许复工复产企业非关键性材料容缺受理。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在网上申请确认,名称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期限到期、出资到期或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

  6、细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申请延期换证后,重新打印许可证书,且有效期不超过1年,按原证书格式打印,在新证书上打印老项目和级别。原证书中包含2019年6月1日后取消项目的,延期后证书取消此项目。

  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评审的,可在政务服务网审批系统中撤销原换证申请,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重新申请延期换证,符合条件的可采用自我申明承诺的免评审换证。

  7、支持化妆品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企业承诺生产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先行办理延续,相关资料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补交。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在2020年1月23日后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8、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全省暂停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延期评审方式。

  强化惠企帮扶政策

  9、建立知识产权绿色救济制度

  对因疫情未能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的市场主体,建立清单名录(共涉及1157家市场主体1684件商标),通过宁波商标品牌工作平台,逐一发布商标续展提醒提示,并开辟续展申请办理“网上办”、“现场办”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跟进办理,尽可能避免我市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情况出现。

  对优先复工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依申请报省局纳入专利优先审查名单或进入快速预审程序,并加大补助力度。按照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池的管理办法优先给予专利质押融资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品牌指导站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用,推出线上菜单服务工作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对重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结对帮扶。

  10、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标准专库,及时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外标准查阅等技术服务,指导支持企业直接快速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重点标准技术解读,在宁波市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广泛宣贯。

  11、开展技术机构精准帮扶行动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检验检测相关机构技术优势,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对企帮扶,加强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强化重点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帮助企业解决市场准入、新产品研发、标准创新、质量提升、认证认可、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12、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期间,市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市内有关生产企业的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2020年底前对餐饮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对市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部分项目收费。

  13、免收疫情防控药械注册、检验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省药监局对进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产品,免收产品注册费。对国务院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中的药品、医用防护产品和《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产品以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药品、原辅料等,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宁波实验室检验的,免收相关检验费用。

  实施审慎监管原则

  14、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疫情期间暂不列入,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记录,履行相关义务,企业积极配合的,不再列入。相关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先行移出,相关改正措施可待疫情解除后补办。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5、加强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管

  对于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提供居民和企业生产生活必要服务的重点企业,要主动对接服务,通过网上指导、视频连线等方式,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和抽检,严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关。

  16、行政执法宽严并济

  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和行政执法社会效果,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利于保障复工复产、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措施。

  对于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采用劝告、责令改正、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复产复工的影响。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推16条服务举措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2-20 15:45:00

  中国宁波网通讯员宣文 记者刘挺

  今天,记者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2月18日,该局结合当前“保复工、保质量、保价格、保供应”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推出十六条细化服务举措,精准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1、优先保障防疫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

  对于生产经营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所有涉及防控新冠肺炎所需相关药械,一律开通“绿色通道”,对接省药监局启动应急审评审批程序。防疫的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当即发证,并且开展容缺受理,一并发给生产备案凭证。

  对于生产普通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的企业,无需专项增加经营范围,即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收集并上报省局和总局,请求调整经营范围标准。鼓励关联企业转产医用口罩,加快转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批,同步实施检查和许可,对转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企业,发放产品注册证当日发放生产许可证。允许化妆品生产线在安全可控并向市局报备的前提下,依法生产消毒产品。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报《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事项的,资料审查通过后直接做出许可决定,事后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防疫消毒所需化学品次氯酸钠的生产,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加快生产许可审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若主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经监管部门确认,可免于实地核查。

  2、实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计量型式应急审批

  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部分项目型式评价试验。

  3、试行低风险食品许可告知承诺制

  简化对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程序,试行告知承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若首次申请上述食品类别许可的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各地可以对企业免于现场核查。

  4、允许境外自然人股东远程面签

  疫情防控期间,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且本人确已入境的,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核实相关证件并由其确认签署后提交;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法窗口面签的,可通过远程核实。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细化企业“先行复工”程序

  5、放宽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办理条件

  允许复工复产企业非关键性材料容缺受理。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在网上申请确认,名称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期限到期、出资到期或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

  6、细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延期换证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申请延期换证后,重新打印许可证书,且有效期不超过1年,按原证书格式打印,在新证书上打印老项目和级别。原证书中包含2019年6月1日后取消项目的,延期后证书取消此项目。

  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评审的,可在政务服务网审批系统中撤销原换证申请,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重新申请延期换证,符合条件的可采用自我申明承诺的免评审换证。

  7、支持化妆品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企业承诺生产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先行办理延续,相关资料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补交。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在2020年1月23日后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8、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全省暂停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延期评审方式。

  强化惠企帮扶政策

  9、建立知识产权绿色救济制度

  对因疫情未能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的市场主体,建立清单名录(共涉及1157家市场主体1684件商标),通过宁波商标品牌工作平台,逐一发布商标续展提醒提示,并开辟续展申请办理“网上办”、“现场办”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跟进办理,尽可能避免我市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情况出现。

  对优先复工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依申请报省局纳入专利优先审查名单或进入快速预审程序,并加大补助力度。按照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池的管理办法优先给予专利质押融资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品牌指导站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用,推出线上菜单服务工作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对重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结对帮扶。

  10、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标准专库,及时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外标准查阅等技术服务,指导支持企业直接快速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重点标准技术解读,在宁波市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广泛宣贯。

  11、开展技术机构精准帮扶行动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检验检测相关机构技术优势,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对企帮扶,加强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强化重点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帮助企业解决市场准入、新产品研发、标准创新、质量提升、认证认可、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12、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期间,市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市内有关生产企业的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2020年底前对餐饮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对市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部分项目收费。

  13、免收疫情防控药械注册、检验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省药监局对进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产品,免收产品注册费。对国务院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中的药品、医用防护产品和《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产品以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药品、原辅料等,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宁波实验室检验的,免收相关检验费用。

  实施审慎监管原则

  14、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疫情期间暂不列入,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记录,履行相关义务,企业积极配合的,不再列入。相关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先行移出,相关改正措施可待疫情解除后补办。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5、加强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管

  对于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提供居民和企业生产生活必要服务的重点企业,要主动对接服务,通过网上指导、视频连线等方式,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和抽检,严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关。

  16、行政执法宽严并济

  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和行政执法社会效果,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利于保障复工复产、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措施。

  对于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采用劝告、责令改正、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复产复工的影响。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