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其中,浙江宁波一大药房在未经广告审查且无依据证明的情况下,于店门口张贴海报,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的广告,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从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药房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28条、第46条相关规定。相关条款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在同期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衢州市某大药房张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复方牛黄消炎胶囊”广告,也因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截至目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将290条与疫情相关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派发属地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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