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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宁波定位长三角乃至全国标杆城市
稿源: 浙江发改   2020-04-07 14:10: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为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

  认定标准

  本《意见》中,企业型总部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为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存量性总部为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机构)总部;增量性总部为近六年内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企业(机构)总部。

  不同类型性质总部的认定标准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公告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鼓励和引导措施

  发挥属地作用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优化营商环境

  各设区市要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应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安排。

  构建产业生态

  各设区市要聚焦全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

  总部基地(中心)建设

  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

  用地用房支持

  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由地方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企业(机构)总部用地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

  创新支持

  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

  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企业(机构)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

  知识产权保护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企业(机构)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出入境便利化

  对企业(机构)总部国内人员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以及外籍人员因商务需要赴省内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走出去”服务

  加大“走出去”企业(机构)总部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海关部门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政策创新亮点

  定门槛简洁明了

  认定标准仅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以纳税额、注册资金等为依据。

  根据总部类型(企业型总部、机构型总部)和性质(存量性总部、增量性总部)两个维度将总部划分为四类,并设置不同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我省“留住”和“承接”的双重任务。

  将杭州、宁波两市以及其他地区的企业(机构)总部认定标准加以区分,充分反映我省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

  政策引导灵活放权

  在省级层面不作具体的财税奖励规定,而是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积极性,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奖励政策,省级层面着重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产业生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用地用房支持、创新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走出去”服务等方面进行引导。

  组织保障严密有力

  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制度,实施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对口服务;定期评估各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浙江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宁波定位长三角乃至全国标杆城市

稿源: 浙江发改 2020-04-07 14:10:00

  为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

  认定标准

  本《意见》中,企业型总部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为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存量性总部为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机构)总部;增量性总部为近六年内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企业(机构)总部。

  不同类型性质总部的认定标准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公告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鼓励和引导措施

  发挥属地作用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优化营商环境

  各设区市要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应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安排。

  构建产业生态

  各设区市要聚焦全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

  总部基地(中心)建设

  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

  用地用房支持

  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由地方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企业(机构)总部用地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

  创新支持

  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

  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企业(机构)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

  知识产权保护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企业(机构)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出入境便利化

  对企业(机构)总部国内人员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以及外籍人员因商务需要赴省内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走出去”服务

  加大“走出去”企业(机构)总部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海关部门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政策创新亮点

  定门槛简洁明了

  认定标准仅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以纳税额、注册资金等为依据。

  根据总部类型(企业型总部、机构型总部)和性质(存量性总部、增量性总部)两个维度将总部划分为四类,并设置不同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我省“留住”和“承接”的双重任务。

  将杭州、宁波两市以及其他地区的企业(机构)总部认定标准加以区分,充分反映我省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

  政策引导灵活放权

  在省级层面不作具体的财税奖励规定,而是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积极性,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奖励政策,省级层面着重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产业生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用地用房支持、创新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走出去”服务等方面进行引导。

  组织保障严密有力

  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制度,实施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对口服务;定期评估各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