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胡琳芸 孙佳丽 通讯员 邬冬宁
今天,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加强医疗物资质量监管,对11种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从表格中的海关编码来看,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剂等全部在列。
宁波海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11种医疗物资列入法检目录后,出口通关流程会发生变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也就是说,相关出口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产地海关申报,才能让出口医疗物资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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