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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起诉买房人"跳单" 宁波法院这样判…
稿源: 宁波晚报微信   2020-04-13 21:29:00报料热线:81850000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宁波不少房产中介公司可能都遭遇过“跳单”的事。

  房产中介公司“庭中介”(化名)就觉得自己被跳单了:同一套房子,买卖双方上午在他们那里撕毁了合同、取消了交易,当天下午,却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

  庭中介于是就把买家和卖家都告上了法庭,要讨回中介费。

  而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出乎你意料!

  买家竟没购房资格……

  这是一套位于鄞州下应、培罗成广场附近的次新房,转让总价280余万元。

  买家小L,最初联系她看房的倒不是庭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居中介”(化名)。不过,因为庭中介报价较低,小L就选择了庭中介协商房屋买卖事宜。

  在庭中介的撮合下,小L和卖家小C于去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签了合同,随后小L付了5万定金、80万首付。

  中介费,约定买家小L承担4.5万元、卖家小C承担2.8万元。三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属庭中介原因除外)导致买、卖双方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均不影响庭中介对上述中介费的收取;守约方付出的中介费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接下来意外出现了——买家小L去打限购证明时,被告知其属于限购对象

  上午解约,下午又签约

  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这笔交易怎么办?庭中介和小L、小C商量,建议以有购房资格的小L母亲的名义来买这套房子。

  但在2019年5月9日上午,协商无果。买家小L明确表示,取消交易。

  于是,买卖双方当场各自撕毁了此前的合同,并约定卖家小C退还买家小L此前支付的共计85万元的定金和首付款。

  戏剧性的一幕是——

  就在当天下午,卖家小C和买家小L的母亲,在居中介的门店签了合同。

  也就是说,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不过新买家换成了原买家的妈妈。

  于是,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的庭中介,向法院分别起诉买家、卖家,要求各自支付此前欠条上所载的中介费并付利息:买家所欠中介费为1.5万元,卖家是2万元。

  法院认为不算“跳单”,

  理由是……

  在庭审时,买卖双方已经办妥了这套房子的交付及过户手续。

  法院给出的一审判决书,对于庭中介来说显然不是好消息——法院不认为买卖双方“跳单”,判决买家、卖家分别向庭中介支付服务费2000元。

  法院方面认为,衡量买卖双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利用了庭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在这起事件中,就买家来说,法院认为,如果买方并未利用庭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套二手房房源,先是卖家小C在居中介那里挂牌出售,也是由居中介介绍买家小L看房,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信息并非庭中介单独享有。在小L获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后转由其母亲购买,并最终通过居中介成交,并没有利用庭中介的信息和机会。

  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也不认为卖家“跳单”违约。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方面同时指出,庭中介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买方是否限购问题进行审查,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限购政策及时告知买方,以促成房地产交易顺利完成。

  而庭中介在明知涉案房源信息非其独家掌握,明知有同行业竞争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其居间业务有丧失的可能,但庭中介未及时查明买家小L的限购信息,后又未能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法院认为,这也是庭中介自身应反思之处。

  不过,鉴于庭中介在第一次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付出了实际劳动,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支付服务费2000元。

  宁波晚报 见习记者 曾梅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房产中介起诉买房人"跳单" 宁波法院这样判…

稿源: 宁波晚报微信 2020-04-13 21:29:00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宁波不少房产中介公司可能都遭遇过“跳单”的事。

  房产中介公司“庭中介”(化名)就觉得自己被跳单了:同一套房子,买卖双方上午在他们那里撕毁了合同、取消了交易,当天下午,却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

  庭中介于是就把买家和卖家都告上了法庭,要讨回中介费。

  而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出乎你意料!

  买家竟没购房资格……

  这是一套位于鄞州下应、培罗成广场附近的次新房,转让总价280余万元。

  买家小L,最初联系她看房的倒不是庭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居中介”(化名)。不过,因为庭中介报价较低,小L就选择了庭中介协商房屋买卖事宜。

  在庭中介的撮合下,小L和卖家小C于去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签了合同,随后小L付了5万定金、80万首付。

  中介费,约定买家小L承担4.5万元、卖家小C承担2.8万元。三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属庭中介原因除外)导致买、卖双方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均不影响庭中介对上述中介费的收取;守约方付出的中介费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接下来意外出现了——买家小L去打限购证明时,被告知其属于限购对象

  上午解约,下午又签约

  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这笔交易怎么办?庭中介和小L、小C商量,建议以有购房资格的小L母亲的名义来买这套房子。

  但在2019年5月9日上午,协商无果。买家小L明确表示,取消交易。

  于是,买卖双方当场各自撕毁了此前的合同,并约定卖家小C退还买家小L此前支付的共计85万元的定金和首付款。

  戏剧性的一幕是——

  就在当天下午,卖家小C和买家小L的母亲,在居中介的门店签了合同。

  也就是说,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不过新买家换成了原买家的妈妈。

  于是,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的庭中介,向法院分别起诉买家、卖家,要求各自支付此前欠条上所载的中介费并付利息:买家所欠中介费为1.5万元,卖家是2万元。

  法院认为不算“跳单”,

  理由是……

  在庭审时,买卖双方已经办妥了这套房子的交付及过户手续。

  法院给出的一审判决书,对于庭中介来说显然不是好消息——法院不认为买卖双方“跳单”,判决买家、卖家分别向庭中介支付服务费2000元。

  法院方面认为,衡量买卖双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利用了庭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在这起事件中,就买家来说,法院认为,如果买方并未利用庭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套二手房房源,先是卖家小C在居中介那里挂牌出售,也是由居中介介绍买家小L看房,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信息并非庭中介单独享有。在小L获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后转由其母亲购买,并最终通过居中介成交,并没有利用庭中介的信息和机会。

  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也不认为卖家“跳单”违约。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方面同时指出,庭中介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买方是否限购问题进行审查,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限购政策及时告知买方,以促成房地产交易顺利完成。

  而庭中介在明知涉案房源信息非其独家掌握,明知有同行业竞争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其居间业务有丧失的可能,但庭中介未及时查明买家小L的限购信息,后又未能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法院认为,这也是庭中介自身应反思之处。

  不过,鉴于庭中介在第一次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付出了实际劳动,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支付服务费2000元。

  宁波晚报 见习记者 曾梅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