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基本内容,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基本内容
01
提出了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原则
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养犬人、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条例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鼓励、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等活动中来。
02
确立了养犬分区域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划分
考虑到我市养犬活动现状和养犬管理工作实际,条例明确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实行各有侧重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理清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其中,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捕捉等和犬只未拴犬链、未戴嘴套等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等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03
明确了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
免疫和登记工作是养犬管理的基础。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全域所有犬只都须植入记录养犬人、犬只身份信息的电子标识。
重点管理区内,条例规定了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确立了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的原则,还对准养犬只的品种、养犬人的条件、临时寄养、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04
进一步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行为规范是养犬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第三章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众多行为细节作了规范,例如养犬应当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禁遗弃、虐待犬只等。
针对携犬出户,条例规定了要以规定长度的犬链有效管控犬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出行细节,还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强调了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将受害人送诊的义务。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制定养犬公约,规范本区域内的养犬行为。
05
进一步规范了犬只诊疗和经营
诊疗及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犬只诊疗、经营秩序,条例明确了开办相关场所的要求以及从事相关诊疗经营活动应遵守的具体规定。
考虑到犬只经营行为对居民居住环境影响较大,条例还规定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经营场所。
06
进一步规范了犬只收容和留检
近年来,流浪犬数量骤增,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对犬只收容和留检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并规定了收容留检工作的流程。
条例还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参考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立法,条例明确了无人领养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处理。
同时条例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
07
进一步强化了养犬监督和管理
犬只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效。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养犬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开展执法协作。
公众监督更是养犬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条例明确了公众既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08
适当加强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部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条例设置了转致条款。
同时,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条例在过罚相当的原则基础上设置了适当从严的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重点管理区内哪些犬只不能饲养?重点管理区的范围是什么?违规饲养怎样处罚?条例规定大型犬出户要戴嘴套,请问大型犬的标准是什么?
答
公安机关已会同农业部门向社会发布《关于宁波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的公告》,包括藏獒、罗威纳犬、杜宾犬等27类犬种被列入禁养犬范围,市民可以在“宁波公安”微信公众号中查询。
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已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均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关于大型犬的标准,是指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两者满足其一就是大型犬,大型犬出户要戴嘴套。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只能养一只犬,如何办理准养登记和犬牌?如果一户已养了多只犬,怎么处理?违规如何处罚?
答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需办理准养登记,个人养犬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也就是说,需符合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独户居住、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饲养犬只未在《禁养犬名录》中等条件,方可饲养。
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居民可在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办理准养登记并为犬只植入芯片。申请人要记得带好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户口籍(居住证)、犬只照片、免疫证明等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数量有限制。已经养了多只犬的家庭,需要自行处理超养的犬只。条例实施后,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如果发现有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怎么举报投诉?如何处罚?
答
犬只扰民伤人一直是我市犬类管理的重要问题,每年仅因犬吠扰民涉及的警情就近2万起,群众反应较为强烈。如果发生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市民可拨打110报警。那么犬只发生扰民、伤人事件,养犬人该如何正确处理,条例给予了明确规定:“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未按规定执行的,犬吠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后,犬主拒绝将受害人送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
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有些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请问哪些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另外,能否带着犬只进电影院、商场超市?公园还能不能遛犬?
答
犬只可以去哪里,不能去哪里,确实是市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对犬只禁入场所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法定禁入场所,条例规定以下四类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一是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二是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三是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电影院属于法定禁止携犬进入场所。
第二类是限制进入场所,对法定禁入场所之外的场所,条例规定有关管理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商场超市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能不能携犬进入,取决于商场超市经营者的管理措施,如果是禁止携犬进入,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此外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者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因此公园里能不能遛犬,哪些区域什么时候能遛犬,要查看公园的有关禁入标识和标识牌说明。
第三类是临时禁入区域,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养犬的市民都知道,每日要有一至二次出户遛犬,请问条例对出户遛犬行为都有哪些要求?
答
规范携犬出户行为是文明养犬的重要内容,如何携犬出户也是市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要做到“五要”,一要做到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二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要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四是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要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五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另外,在一般管理区携烈性犬出户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并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
对于城市街区中出现的流浪犬只,请问将如何处理?
答
条例规定,流浪犬只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流浪犬只浪迹城市街头小巷,翻食各类垃圾,随地便溺,不但影响城市人居环境,而且还存在犬只扰民伤人问题,且易繁殖形成犬患,特别是流浪犬只生存环境卫生状况差,容易滋生携带细菌病毒,存在狂犬病等疫病传播风险,因此必须加强流浪犬只整治收容。
根据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重点管理区流浪犬只捕捉收容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准备,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组织流浪犬只捕捉队伍,开展街面巡查,主动发现流浪犬只,采取人道、文明的方式捕捉流浪犬只。对捕捉的流浪犬只,通过查看犬牌、读取犬只植入蕊片等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将第一时间通知养犬人及时领回,对现场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其他犬只将按规定移送收容留检场所免疫收容处理。
为了有效治理违规养犬、违规携犬等现象以及捕捉收容流浪犬只,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全面推进文明养犬、规范携犬等各项工作。
条例规定我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请问哪些犬只应该实行狂犬病免疫?另外,有哪些场所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
答
我国对狂犬病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是我市强化养犬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哪些犬只应该实行狂犬病免疫?条例规定主要是两类犬只:一是新生犬只,应当在其出生满三个月时进行狂犬病免疫,新生犬只三月龄后注射狂犬病疫苗,不仅免疫效果最好,而且免疫应激反应也相对较小;二是对先前已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应当在其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进行狂犬病免疫。正常情况下,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养犬人可到各区县(市)建立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或经委托的免疫实施单位,主要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其家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一般管理管理区的犬只,由乡镇(街道)每年定期组织专业防疫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狂犬病免疫。
《动物防疫法》规定,居民携带宠物犬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请问犬主如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定,犬主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时须提供犬主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公共交通工具购票凭据等材料。犬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并经临床健康检查正常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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