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宁波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宁波市奉化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唐武军(男,1963年3月出生,宁波人)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唐武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唐武军利用担任奉化市岳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奉化市锦屏街道党工委书记,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奉化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局长,奉化市(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奉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厂房拆迁赔偿、工作分配等事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行贿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2万元、美元0.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65.27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唐武军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予从轻处罚。根据唐武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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