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陈结生 通讯员方芳 王燕燕 徐如霞
“一时被利益蒙了眼,犯了法还丢了工作,这个教训我们记住了!”日前,象山影视城原工作人员柴某和朋友王某拿着手里的判决书,懊悔不已。
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象山影视城客流量逐步上升。当有人表示可以低价出售赠票时,可能不少人都会心动,不过事情没那么简单。
2018年10月,象山县影视城票务组原售票人员柴某经过策划部办公室时,无意中看到了电脑上的赠票蓝图,他通过登录电脑微信,把蓝图发送到手机上保存。“我手上有影视城赠票的正版蓝图,印制后贩卖肯定能赚钱。”2019年6月,柴某联系上朋友王某商量共同贩卖影视城赠票的事情,王某爽快答应,在互联网上寻找印票店家,根据柴某提供的赠票编码开头和位数印刷了千余张。
随后,柴某利用在票务组工作的便利,从影视城游客中心的抽屉内偷拿了票务专用章,并将该票务专用章加盖在自行印制的赠票上,真假赠票除了印刷和编码不同,其余没有任何区别。王某对外谎称伪造的赠票系真实赠票,多次把“高仿”赠票以90元/张(市场售价散客成人150元/张)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两人商定按照2:1的比例分配赠票售卖所得。
直至2019年9月,象山影视城工作人员发现有部分游客的赠票系伪造,未放行游客进入影视城游玩,游客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查,柴某、王某共贩卖“高仿”赠票300余张,非法获利27000余元。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向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原先因为团队窗口需要核实旅游团的票据,因此在售票窗口放了票务章,没想到让柴某钻了空子。经过这件事情以后,我们已经区分了财务室的票务章和售票窗口的票务章,并教育员工不得私自用于其他地方,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象山影视城相关负责人说。
“柴某、王某两人虽然伪造了影视城赠票,但不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因为赠票没有票面金额,也不符合正规的市场流通标准。两人事先共谋,伪造了影视城赠票并谎称是真实赠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以柴某、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官解释。
日前,象山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