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部一楼,一位阿婆脚穿拖鞋,正准备搭电梯上楼,谁知她刚步入电梯轿厢,瞬间摔了个仰面朝天。导致阿婆摔伤的“罪魁祸首”是轿厢地面上的一摊粥。原来,就在不到半分钟前,一位大姐不慎将早餐粥弄洒在电梯轿厢内。为了讨说法,阿婆将洒粥的大姐和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本案有了最终处理结果。
八旬老人医院电梯里踩粥摔伤
花阿婆(化名)年已八旬,此前因其家属在慈溪市某医院住院,她便在医院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2017年9月4日一早6点41分,住院部一楼,花阿婆脚穿拖鞋在等电梯。这时,电梯门开了,可她刚走进轿厢就仰面摔倒了。原来,轿厢地面有一摊粥,她不慎踩了个正着。周围的热心市民及附近的医护人员迅速将花阿婆送到急诊室治疗。
轿厢里的粥到底哪来的?就在不到半分钟前,该院住院部8楼的一名患者家属周大姐,从医院食堂买了早餐粥后,乘住院部该电梯上行至8楼期间,不慎将早餐粥洒落在了轿厢内。但是,周大姐没有自己动手第一时间将轿厢内的粥清理掉,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或警示措施,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随后,电梯下行至1楼,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据悉,花阿婆是颅脑外伤,医疗费花了9000多元。家属表示,花阿婆经住院治疗后仍未能完全痊愈,伴有头痛头晕、情绪不稳定等症状。后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花阿婆已构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且与摔倒致伤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并建议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之后,花阿婆又进行了临床医学鉴定,建议花阿婆伤后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
花阿婆决定要个说法。今年初,她将周大姐和医院一同诉至慈溪法院,要求两方连带赔偿6.1万余元。双方庭外和解无果,今年3月和5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
搭乘电梯遭此横祸到底该怪谁?
在医院电梯轿厢内踩到粥摔伤谁之过?原被告各有说法。
原告花阿婆方认为,她在医院电梯内摔伤,事发点既有监控,又是进出人员众多之处,医院理应对电梯的乘坐环境进行更加严密的管理,医院方在此事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周大姐将手里的粥打翻在地面后不负责清理,埋下了安全隐患。
另一边,医院方认为,花阿婆受伤后,周围人已将其及时送医救治,并且电梯检验合格,从洒粥到摔倒仅间隔25秒,根本无法预料且医院方面并不知情。要追究责任,医院方觉得周大姐将粥弄洒却未及时清理,也未通知院方,花阿婆在整个过程中自身也不够谨慎,两人均有过错。
而周大姐的说法是,当时是因为电梯突然发生卡顿、晃动,自己受到惊吓才洒出了部分粥,本想清理,但是回来后电梯已不在8楼了。另外,她觉得花阿婆80多岁了,穿着拖鞋在公共场合出入,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也是一个因素。
至于原告花阿婆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了一一梳理。
法院判决伤者、洒粥者责任二八分
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审理,终于有了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周大姐将粥洒落在电梯轿厢地面后,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及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导致花阿婆步入电梯踩到地面上的粥后摔倒受伤。周大姐的行为与花阿婆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周大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花阿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承担剩余20%的责任。综上,周大姐应赔偿花阿婆因涉案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的80%,外加4000元精神损抚慰金,总计4.8万余元。
另外,医院已履行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证据表明其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晚报记者吴震宁
通讯员童盈芳陈芳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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