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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11起典型违法用地案件
2020-10-12 06:49: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利用秩序,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势头,近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通报11起典型违法用地案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增强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海曙区

  海曙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15年8月起,海曙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工建设横街镇东村3号工业地块项目,其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批准范围建设仓库、堆场,占地面积1812平方米。经核查,该超占区域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0月,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海曙分局会同横街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2019年11月,当事人已全部拆除建(构)筑物,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江北区

  江北区沈某某非法占地案

  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五湖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1602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64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1340平方米、林地19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0月31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8070元。沈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7月21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月27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镇海区

  镇海区陈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5月,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本翁家斗北外环路北侧、望海南路西侧土地,建造停车场及相关配套用房,占地面积1852.5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5月27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甬镇自然资规改[2020]4号),要求其15日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6月1日,陈某某拆除建(构)筑物、搬离堆放物品,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北仑区

  宁波北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5月,宁波北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161号地块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674.5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林地349.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325.3平方米,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6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4.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9.2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325.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886元。

  -鄞州区

  鄞州区李某某破坏耕地案

  2019年3月,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施村土地,建农业管理用房,总占地面积224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自然保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2月4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18816元。李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6月2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月1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鄞州区塘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奉化区

  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非法占地案

  2017年8月,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木家湾集体土地,建造村民服务中心,总占用土地面积409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6月14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65440元。经催告后,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3月1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65440元、加处罚款65440元。3月18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宁海县

  宁海县李某某非法占地案

  2009年5月,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海县强蛟镇胜龙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总占地面积为995平方米。经核查,土地规划类别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3月31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9900元。李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10年7月26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执分离以后,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20年9月12日,拆除全部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

  -象山县

  象山县虞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3月,虞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象山县定塘镇大湾山村的集体土地并将地面硬化,用于放置集装箱及建造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9月,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定塘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告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相关政策后,14日当事人自行搬迁拆除了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慈溪市

  慈溪市戎某某非法占地案

  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动工建房,用作住宅,占地面积369平方米。经核查,违法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1月20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催告后,戎某某未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6月,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月1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掌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王某某破坏耕地案

  2018年8月,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慈溪市庵东镇新东村集体土地,建设平房、浇筑水泥地坪及围墙,占地面积268平方米。经核查,违法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基本农田5平方米、一般农田26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2月4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5288元。经催告后,王某某未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9月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余姚市

  宁波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8月起,宁波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余姚市大岚镇大路下村集体土地,建造旅游用房,占地面积421平方米。经核查,违法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基本农田356平方米,一般农田6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4月8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楼房、配电房,挖起填好的塘渣和水泥地坪,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1822元。宁波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1月3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大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字整理陈丹朱军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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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11起典型违法用地案件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0-12 06:49:00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利用秩序,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势头,近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通报11起典型违法用地案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增强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海曙区

  海曙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15年8月起,海曙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工建设横街镇东村3号工业地块项目,其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批准范围建设仓库、堆场,占地面积1812平方米。经核查,该超占区域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0月,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海曙分局会同横街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场地原状。2019年11月,当事人已全部拆除建(构)筑物,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江北区

  江北区沈某某非法占地案

  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五湖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1602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64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1340平方米、林地19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0月31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8070元。沈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7月21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月27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镇海区

  镇海区陈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5月,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本翁家斗北外环路北侧、望海南路西侧土地,建造停车场及相关配套用房,占地面积1852.5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5月27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甬镇自然资规改[2020]4号),要求其15日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6月1日,陈某某拆除建(构)筑物、搬离堆放物品,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北仑区

  宁波北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5月,宁波北仑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算山村161号地块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674.5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林地349.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325.3平方米,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6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4.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9.2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325.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886元。

  -鄞州区

  鄞州区李某某破坏耕地案

  2019年3月,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施村土地,建农业管理用房,总占地面积224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自然保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2月4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18816元。李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6月2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月1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鄞州区塘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奉化区

  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非法占地案

  2017年8月,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木家湾集体土地,建造村民服务中心,总占用土地面积409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6月14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65440元。经催告后,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3月1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65440元、加处罚款65440元。3月18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宁海县

  宁海县李某某非法占地案

  2009年5月,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海县强蛟镇胜龙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总占地面积为995平方米。经核查,土地规划类别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3月31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9900元。李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10年7月26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执分离以后,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20年9月12日,拆除全部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

  -象山县

  象山县虞某某非法占地案

  2020年3月,虞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象山县定塘镇大湾山村的集体土地并将地面硬化,用于放置集装箱及建造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经核查,所占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9月,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定塘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告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相关政策后,14日当事人自行搬迁拆除了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并对土地进行了整改复耕。

  -慈溪市

  慈溪市戎某某非法占地案

  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动工建房,用作住宅,占地面积369平方米。经核查,违法所占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1月20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催告后,戎某某未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6月,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月1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掌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王某某破坏耕地案

  2018年8月,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慈溪市庵东镇新东村集体土地,建设平房、浇筑水泥地坪及围墙,占地面积268平方米。经核查,违法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基本农田5平方米、一般农田26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2月4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5288元。经催告后,王某某未履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9月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拆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余姚市

  宁波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8月起,宁波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余姚市大岚镇大路下村集体土地,建造旅游用房,占地面积421平方米。经核查,违法所占土地性质为一般基本农田356平方米,一般农田6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4月8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楼房、配电房,挖起填好的塘渣和水泥地坪,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1822元。宁波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经催告后,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事项。2020年1月3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大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字整理陈丹朱军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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