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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涉及食品、房地产等领域
2021-02-08 22:46:00 稿源: 甬上  

  日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恶意串通、传销等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例1:方某销售未经检疫肉类制品案

  2020年5月,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冷库排查摸底中,发现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储存1350箱共27吨标有“CHICKEN PAWS”等外文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冷冻鸡爪,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查封。

  经查,上述冷冻鸡爪由当事人方某于2020年3月进库,并存放于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方某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合法来源和检验检疫等资料。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货物入库时也未按照规定查验进口货物合法证明材料以及方某的合法经营证照。截至案发,该批鸡爪尚未流入市场。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方某采购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行为、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作出没收27吨冷冻鸡爪、罚没款406.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提供仓储便利条件的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波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人登记、无证销售药品食品案

  2020年2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及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饿了么”店铺“同城送百货水果实惠超市”销售药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开始在其网上店铺销售“云南白药气雾剂”和“999 感冒灵颗粒”。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使用他人已经作废的身份证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最终,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药品经营业务,被撤销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罚款155万元。

  案例3: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4月,当事人颜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江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江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江北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将案件线索和涉案物品移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查,当事人颜某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从2017年9月起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了“台州市某贸易商行”,并在网店发布“GENTLE MONSTER”(下面简称“GM”)品牌太阳眼镜的照片进行销售。

  2017年9月开始,当事人从龙某处陆续进货“GM”品牌太阳眼镜共2867副。其中库存“GM”牌太阳眼镜2481副,“GM”眼镜盒688个,卡片9盒(随眼镜赠送)尚未销售。当事人上述库存的2481副“GM”品牌太阳眼镜,经商标注册人的代理公司鉴定,系假冒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02530.62元和没收假冒物品的处罚。

  案例4: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从2020年3月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房地产领域,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中心城区在售多家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对其中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12家房地产公司和5家广告公司进行集中查处。

  经查,部分房地产公司为促进房产项目销售,与一些广告公司签订彩信发布合同,委托其向不特定消费者手机号码发送有关某房产项目商业性广告的彩信内容,部分消费者手机号码由房地产公司提供,其余大部分号码均为广告公司通过号码魔方随机获取,前述发送商业性广告行为均未获得消费者的请求或同意。

  房地产公司未经消费者请求或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而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当事人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处罚没款共计108万元。

  案例5:蔡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1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机械有限公司举报,称其前员工蔡某在职期间,曾多次通过QQ外传等方式获取该公司的客户信息等资料,并在离职后带走。

  经查,蔡某原为举报人公司员工,在入职期间,利用其作为销售主管的工作便利,多次获取举报人的客户信息等资料,并由蔡某独资的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完成了5笔订单业务,从中获利6万余元。

  蔡某从举报人公司离职后,入职了宁波某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销售主管,B公司使用蔡某获取的举报人客户信息联系客户,并实际成交了订单业务。

  案发后,该笔订单转给举报人具体承接。举报人客户信息资料是与其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重要信息资料,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带来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同时,是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属于举报人的商业秘密。

  蔡某某、A公司和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蔡某、A公司和B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2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象山某建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

  2020年8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魏先生举报,称其在家庭装修时,发现水电工叫来的管道试压员董某与水电工关系不一般,他们之间有多次微信红包记录,怀疑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根据魏先生提供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对管道试压员董某所在的建材公司展开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开始代理某品牌管道的PPR、PVC、咖乐防水等产品。为谋取更多交易机会,提高产品销量,该公司让董某在试压管道时,借机获取水工联系方式,按照1个带丝弯头5个积分的方式给相关水工计算积分,而水工则可以根据累计积分1:1到该公司处兑换人民币。

  截至案发,该公司已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向286名水工支付人民币9.3586万元,累计销售额为198万余元。该公司看中水电工对家装建材品牌的选择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作用,利用他们的技术业务影响力,用红包当作“好处费”来拓宽其在象山管道市场的经营规模。

  该建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北仑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2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宁波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楼盘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房地产公司为推广开发的商品房,在售楼处旁分别推出临时样板房,对其中两间样板房将原先规划图中的北面设备平台进行拓展改造,与房间打通并进行了封闭;另一样板房对原先批准的内天井进行改造增加隔层,改建为卧室或套内使用面积,并且对面积拓展部分用黄黑相间的警戒线予以区分。

  当事人销售人员利用《户型宣传展示楼书》和样板房的改造案例,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口头介绍以后房子的设备平台和内天井可以按照样板房展示的式样进行拓展改造,片面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告知,消费者可以对设备平台以及内天井进行改造拓展,从而增加房间使用面积和利用率,但未将拓展改造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存在误导。

  根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将设备平台和内天井改造成房间使用,不符合该楼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截至被查获,三种户型总计销售1347套,销售额共计14458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北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8:叶某、吴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案

  2019年10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叶某、吴某等人在签订宁海县某养殖塘使用权出租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1月,叶某、吴某等13人获悉宁海县某养殖塘使用权出租竞价公告信息后,觉得有利可图,遂分别向他人租用营业执照,筹集资金报名参加竞价。

  因事先恶意串通,经9轮事先商定的出价后,以停止出价方式影响网络竞价,使当事人叶某、吴某租用的宁波某水产公司最终竞得。

  合同签订后,叶某、吴某将101口养殖塘中的99口进行出租。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规定,对叶某非法所得540万元及叶某、吴某共同非法所得123.3077万元予以追缴,对叶某、吴某等13人以签订合同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法行为各处罚款3万元。

  案例9: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0年4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一份“关于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屋价格欺诈的实名举报与控诉”的举报资料。

  接举报时,涉案房产已销售完毕且已拆除售楼处,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找到部分已售商品房的资料,证明了举报属实。经向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函,提取该开发楼盘相关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和后续价格调整的详细材料。

  经对比后确认,该房产销售过程中,均以与备案价格不符并高于当时备案价格的房屋总价作为依据,以高差价优惠的方式进行销售,并宣称购买者若当日不下单即不再享受降价优惠,以此诱导达成购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现场未及时对所售房产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也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当事人最终的实际成交销售价格均低于备案价,无违法所得,被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45.4万元。

  案例10:宁波某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

  2020年7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宁波某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活动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0月开始,依托微信购物小程序,对加入人员只要购买其公司396元至8316元不等金额的产品礼包、或者销售其公司产品(礼包)达一定金额,就可成为其公司VIP(或SVIP)会员、服务主管或升为运营经理。之后,介绍他人加入成为会员后,根据会员级别、层级、下线会员业绩,可获得销售佣金、培训费、服务费等收益。

  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普通会员3373个、有效VIP会员1105个、SVIP会员1592个、服务主管587个、运行主管28个,获得礼包等产品收入644万余元,向会员支付奖励353万余元,支付税款10万余元,支付货款、包装费和运费274万余元,违法所得5.5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2020年11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5万余元、罚款50万元处罚。

  2020年,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攻大案、破重案,共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8090件,大要案2005件,移送案件68件,罚没款14948万元。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朱文蔚

  相关报道:强推售房信息、诱导违法装修……2020年宁波一批房企被查处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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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涉及食品、房地产等领域

稿源: 甬上 2021-02-08 22:46:00

  日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恶意串通、传销等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例1:方某销售未经检疫肉类制品案

  2020年5月,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冷库排查摸底中,发现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储存1350箱共27吨标有“CHICKEN PAWS”等外文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冷冻鸡爪,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查封。

  经查,上述冷冻鸡爪由当事人方某于2020年3月进库,并存放于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方某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合法来源和检验检疫等资料。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货物入库时也未按照规定查验进口货物合法证明材料以及方某的合法经营证照。截至案发,该批鸡爪尚未流入市场。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方某采购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行为、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作出没收27吨冷冻鸡爪、罚没款406.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提供仓储便利条件的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波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法人登记、无证销售药品食品案

  2020年2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及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饿了么”店铺“同城送百货水果实惠超市”销售药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开始在其网上店铺销售“云南白药气雾剂”和“999 感冒灵颗粒”。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使用他人已经作废的身份证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最终,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药品经营业务,被撤销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罚款155万元。

  案例3: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4月,当事人颜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江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江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江北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将案件线索和涉案物品移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经查,当事人颜某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从2017年9月起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了“台州市某贸易商行”,并在网店发布“GENTLE MONSTER”(下面简称“GM”)品牌太阳眼镜的照片进行销售。

  2017年9月开始,当事人从龙某处陆续进货“GM”品牌太阳眼镜共2867副。其中库存“GM”牌太阳眼镜2481副,“GM”眼镜盒688个,卡片9盒(随眼镜赠送)尚未销售。当事人上述库存的2481副“GM”品牌太阳眼镜,经商标注册人的代理公司鉴定,系假冒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02530.62元和没收假冒物品的处罚。

  案例4: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从2020年3月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房地产领域,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中心城区在售多家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对其中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12家房地产公司和5家广告公司进行集中查处。

  经查,部分房地产公司为促进房产项目销售,与一些广告公司签订彩信发布合同,委托其向不特定消费者手机号码发送有关某房产项目商业性广告的彩信内容,部分消费者手机号码由房地产公司提供,其余大部分号码均为广告公司通过号码魔方随机获取,前述发送商业性广告行为均未获得消费者的请求或同意。

  房地产公司未经消费者请求或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而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当事人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处罚没款共计108万元。

  案例5:蔡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1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机械有限公司举报,称其前员工蔡某在职期间,曾多次通过QQ外传等方式获取该公司的客户信息等资料,并在离职后带走。

  经查,蔡某原为举报人公司员工,在入职期间,利用其作为销售主管的工作便利,多次获取举报人的客户信息等资料,并由蔡某独资的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完成了5笔订单业务,从中获利6万余元。

  蔡某从举报人公司离职后,入职了宁波某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销售主管,B公司使用蔡某获取的举报人客户信息联系客户,并实际成交了订单业务。

  案发后,该笔订单转给举报人具体承接。举报人客户信息资料是与其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重要信息资料,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带来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同时,是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属于举报人的商业秘密。

  蔡某某、A公司和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蔡某、A公司和B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2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象山某建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

  2020年8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魏先生举报,称其在家庭装修时,发现水电工叫来的管道试压员董某与水电工关系不一般,他们之间有多次微信红包记录,怀疑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根据魏先生提供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对管道试压员董某所在的建材公司展开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开始代理某品牌管道的PPR、PVC、咖乐防水等产品。为谋取更多交易机会,提高产品销量,该公司让董某在试压管道时,借机获取水工联系方式,按照1个带丝弯头5个积分的方式给相关水工计算积分,而水工则可以根据累计积分1:1到该公司处兑换人民币。

  截至案发,该公司已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向286名水工支付人民币9.3586万元,累计销售额为198万余元。该公司看中水电工对家装建材品牌的选择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作用,利用他们的技术业务影响力,用红包当作“好处费”来拓宽其在象山管道市场的经营规模。

  该建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北仑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2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宁波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楼盘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房地产公司为推广开发的商品房,在售楼处旁分别推出临时样板房,对其中两间样板房将原先规划图中的北面设备平台进行拓展改造,与房间打通并进行了封闭;另一样板房对原先批准的内天井进行改造增加隔层,改建为卧室或套内使用面积,并且对面积拓展部分用黄黑相间的警戒线予以区分。

  当事人销售人员利用《户型宣传展示楼书》和样板房的改造案例,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口头介绍以后房子的设备平台和内天井可以按照样板房展示的式样进行拓展改造,片面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告知,消费者可以对设备平台以及内天井进行改造拓展,从而增加房间使用面积和利用率,但未将拓展改造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存在误导。

  根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将设备平台和内天井改造成房间使用,不符合该楼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截至被查获,三种户型总计销售1347套,销售额共计14458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北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8:叶某、吴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案

  2019年10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叶某、吴某等人在签订宁海县某养殖塘使用权出租合同中,存在恶意串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1月,叶某、吴某等13人获悉宁海县某养殖塘使用权出租竞价公告信息后,觉得有利可图,遂分别向他人租用营业执照,筹集资金报名参加竞价。

  因事先恶意串通,经9轮事先商定的出价后,以停止出价方式影响网络竞价,使当事人叶某、吴某租用的宁波某水产公司最终竞得。

  合同签订后,叶某、吴某将101口养殖塘中的99口进行出租。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规定,对叶某非法所得540万元及叶某、吴某共同非法所得123.3077万元予以追缴,对叶某、吴某等13人以签订合同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法行为各处罚款3万元。

  案例9: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0年4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一份“关于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屋价格欺诈的实名举报与控诉”的举报资料。

  接举报时,涉案房产已销售完毕且已拆除售楼处,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找到部分已售商品房的资料,证明了举报属实。经向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函,提取该开发楼盘相关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和后续价格调整的详细材料。

  经对比后确认,该房产销售过程中,均以与备案价格不符并高于当时备案价格的房屋总价作为依据,以高差价优惠的方式进行销售,并宣称购买者若当日不下单即不再享受降价优惠,以此诱导达成购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现场未及时对所售房产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也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当事人最终的实际成交销售价格均低于备案价,无违法所得,被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45.4万元。

  案例10:宁波某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

  2020年7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宁波某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活动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0月开始,依托微信购物小程序,对加入人员只要购买其公司396元至8316元不等金额的产品礼包、或者销售其公司产品(礼包)达一定金额,就可成为其公司VIP(或SVIP)会员、服务主管或升为运营经理。之后,介绍他人加入成为会员后,根据会员级别、层级、下线会员业绩,可获得销售佣金、培训费、服务费等收益。

  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普通会员3373个、有效VIP会员1105个、SVIP会员1592个、服务主管587个、运行主管28个,获得礼包等产品收入644万余元,向会员支付奖励353万余元,支付税款10万余元,支付货款、包装费和运费274万余元,违法所得5.5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2020年11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5万余元、罚款50万元处罚。

  2020年,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攻大案、破重案,共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8090件,大要案2005件,移送案件68件,罚没款14948万元。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朱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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