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是幸福,平安最吉祥,请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好‘廉节’……”五一节前夕,余姚市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工作群里发了一条廉洁“微提醒”。这是该馆自发生图书管理员违纪事件后,每个节假日前雷打不动的惯例动作。
“外借部反映该部门工作人员郑丹颖向读者违规收取借书卡换卡工本费……”
2019年4月,余姚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市图书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翻阅该馆党支部委员会一次会议记录时,一句话引起了纪检监察组的注意。
图书馆工作人员违规收取费用可不是小事,然而之前从未听该馆提起过。那么郑丹颖是否真的存在违规行为?纪检监察组随即找到时任馆长进行询问。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图书馆在为读者补借书卡时,不能再向读者收取工本费。所以我听说情况后立即找郑丹颖谈话了,可她坚称自己没有做过。”馆长显得很为难。
“是否向读者求证过?”纪检监察组追问道。
“问了两个读者,都表示郑丹颖在补卡过程中收取了10块钱的工本费。但是他们不愿意过来与郑丹颖当面对质,这个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之后他便要求在图书馆张贴免收工本费的告示牌,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步公示。而对郑丹颖,他则点到为止,没有再追究。
有读者的证实却没有进一步调查,这个馆长存在严重的老好人思想!纪检监察组感觉到事情并不简单,随即对该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对郑丹颖进行谈话,向读者及图书馆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翻看相关台账资料,果然查实了其违规收费的行为。此外,纪检监察组通过查询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记录、财务凭证等台账资料发现,郑丹颖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
经查,郑丹颖自2011年起在余姚市图书馆外借部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图书的职务便利,将未办理过借书手续的49册标价共计1301.4元的图书非法占为己有,在未归还图书的情况下将自己及亲属借阅的138册标价共计3387.3元的图书操作为“还书状态”;2016年9月至案发,郑丹颖利用其专职办借书卡的职务便利,违规收取43名读者的补卡工本费、补卡押金共计520元,非法占为己有,未及时上交收取办卡押金、补卡工本费共计2550元。
郑丹颖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务责任;又未及时上交应收款,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2019年8月,余姚市纪委市监委对郑丹颖的贪污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从2011年到2019年,郑丹颖违纪时间跨度之久,暴露了市图书馆在管理中的一系列漏洞。前后两任馆长疏于图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规范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副馆长疏于管理,“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会计、出纳及外借部主任没有严格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导致郑丹颖一错再错。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余姚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随即根据调查情况,对上述6名工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并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处理。
【执纪者说】
余姚市纪委常委 诸建立:
贪腐不是位高权重者的专利,“清水衙门”也不是腐败的绝缘体,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必须加强监督制约,绝不能以权力大小、风险高低进行区别对待,不能让所谓的“清水衙门”成为监督盲区。要管住小微权力,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下属职工的监督制约作用发挥起来,坚持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及时干预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照亮监督的盲区死角,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把“清水衙门”变“清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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