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侵权的字体
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路余 房赤敏
一字值千金,对北京一家食品公司而言,这话一点都不假。今天,慈溪法院通报一起案件,该食品公司因4个字被诉至法院,最终支付对方赔偿金1.8万元。
今年初,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称北京甲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乙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享有美术作品(书法)版权的书法作品单字“在”“西”“北”“味”四个字,使用在其生产的一款拉面产品外包装上,而慈溪的丙超市销售了疑似侵权字体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复印、发行印有上述4个书法作品单字包装的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51200元,并支付维权费用5500元;要求慈溪的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
据了解,该公司创始人叶某曾独立设计创作了包括上述4个汉字在内的共计5500个创意汉字,并在2008年1月,经江苏省版权局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叶某。叶某创立公司后,便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公司负责对外授权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等事宜。
立案后,原告与三被告进行了协商。作为生产商的北京甲食品公司承认在包装文字的字体选用上确有不妥,同意赔偿原告1.8万元,杭州乙食品公司和慈溪的超市不承担责任,此事就此了结。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形艺术作品。
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结构固定搭配及已有书法作品的限制,但创作者仍可以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笔墨、章法等,在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笔墨浓淡、干湿、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创造,从而创造出体现作者个性、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美术作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