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说,《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日报今天全文公布《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份条例中,有一部分条款对国土空间的开发建设、居民建房、房地产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等,作了明确规定,梳理如下。
01
按照条例,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划分市辖区分区规划单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区人民政府,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条例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固定场所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名词解释
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需要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条例明确,宁波依法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任意改变用途,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02
条例对宁波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原址重建、改建房屋,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条例,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原址上重建、改建房屋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应当符合原规划许可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
农村居民住宅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内重建、改建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好相邻关系,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另外,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违法设施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03
条例中,有部分条款专门涉及房地产项目。
条例明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申请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不予批准!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涉及已预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申报未预售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延续原设计方案的建筑空间布局形态以及建筑风格,建设规模和容积率不高于原设计方案的建设规模和容积率,并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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