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前所立遗嘱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邵家艳 凌宇磊 文/图
韩老太的老伴在临终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留给了前妻的两个子女。韩老太无依无靠,继子女们又拿着遗嘱要求老太搬走,咋办?今天,江北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1995年,张某的前妻去世。2005年,时年50岁的韩老太来到张某家做保姆,照顾时年已63岁的张某。2014年,韩老太和张某登记结婚。2019年,张某去世。就在去世当日上午,张某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及绝大部分存款指定前妻的两名子女继承。
韩老太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一直与张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张某去世后,其子女拿着遗嘱与韩老太商量,希望其配合履行,搬离并腾空房屋,但遭到韩老太拒绝。
“我已在这里住了十几年,没有其他收入,能住哪里去!”韩老太表示。
但继子女们坚持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他们,请求法院判决韩老太限期搬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虽然韩老太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她自从与张某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老太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老太的合法权益。
韩老太照顾张某十几年,在无其他居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韩老太搬离,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韩老太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法定的居住权并不成立,但韩老太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其他房屋,一旦搬离现有居所将流离失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让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要求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原则。法官的判决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人文关怀出发,追寻韩老太居住权利的来源,最终对其居住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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