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王岚 通讯员钟新宇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查处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某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进口冷冻牛肉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消杀证明、核酸检验报告、浙冷链二维码等内容。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于检查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购入、销售无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的进口冷冻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等情节,被处罚款2万元。
销售过期冷冻牛肉案
2021年1月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检查,在冷库中发现一批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标签标示“生产包装日期22.11.2019,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气温不高于零下18℃且空气湿度于95-98%,原产国:白俄罗斯”,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冷冻牛肉的货值金额共计56.61万元,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处罚款113.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不合格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4月28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遂昌县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称当地一安置房(北)项目从浙江某钢铁有限公司购进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查,该批产品由江西某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罚款35160元的行政处罚。最终,该批次钢筋未进入工程实体,已全部退回生产厂家作回炉处理,没有造成进一步的违法危害。
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4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公司申诉,称其从当事人某烟酒店处购买的五粮液和劍南春为假酒。
经鉴别,该局查获的上述劍南春20瓶,五粮液15瓶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属于竞合,应择一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劍南春20瓶,五粮液15瓶;二、罚款77760元。
食品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8日上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姜山镇内的某食品厂(登记的小作坊)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有3名工人在从事无骨鸡爪加工,该厂的原辅料仓库存放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二桶,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现场发现已加工过的无骨鸡爪颜色呈白色,与加工前的原料鸡爪颜色完全不同。
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8月采购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用于在生产无骨鸡爪时对鸡爪进行浸泡。生产加工后的半成品(已清洗)无骨鸡爪,分别由夫妻二人在熟食摊位进行拌料后销售。
由于现场发现的是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鸡爪生产加工过程加入过氧化氢,在产品中发挥漂白剂和防腐剂的功能用于改善产品的色泽和延长产品保质期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加工助剂的定义和使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系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该局于2021年6月22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该局对小作坊的负责人孟某立案查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小作坊的收益,依法对其个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2021年5月25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文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未标注3C认证标志的1板(12个)弓箭水枪、1个手表型玩具、1板(2个)电动泡泡相机和4个滑板玩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1年4月18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余姚市某液氨灌装站(普通合伙)进行检查,现场在该站气瓶已充装区发现7个已充装的液氨气瓶,其中3个气瓶无法查到相关使用登记信息。同时,现场还发现了空瓶8个,其中有超期未检的钢瓶。
当事人充装单位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和超期未检钢瓶进行液氨充装,被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慈溪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9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网络举报,称慈溪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网店中“2020新款夏季居家情侣凉拖鞋”功能宣传里标有“减肥”字样,“2021新款春夏情侣室内外浴室防滑凉拖EVA抗菌防臭软底男女拖鞋”的广告详情页面中存在“抗菌”等字样内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广告详情页为自行制作,其在产品网页广告中使用“减肥、抗菌”字样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属于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1年1月25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象山县的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放有内容含疾病治疗功能的“臻功夫”“臻可以”印刷品单页共1箱。
上述两种产品的印刷品单页在印制有配料表、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标签内容外,还分别印有降三高、治疗肾癌等宣传或暗示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当事人将放有上述包含疾病治疗作用的印刷品单页放进饮料包装盒内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的食品的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15元,罚款68250元。
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2021年6月17日,大榭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健康、不科学、不准确,欺骗并误导消费者,大榭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销售,其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均按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了备案。为了宣传推广其销售的化妆品,当事人自主设计了含有“全领域治疗解决方案、美白、抗炎抑敏消肿”等用语的化妆品广告,并发布在当事人的网站上。大榭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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