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困在系统”中的群体撑起制度保护伞。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从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时和劳动定额、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提供劳动权益保障。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够清晰,劳动者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存在用工关系复杂、就业质量不高、社会保障不足、劳动者话语权缺失等问题。”省人社厅官网公布的《办法》政策解读称。
针对劳动用工权责不够清晰的问题,《办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三类,分别明确用工法律责任。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要求补齐劳动权益保障短板,兜牢底线。同时压实平台企业责任,要求在招用劳动者时应说明或明示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将本企业以及合作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时汇聚到电子劳动合同(协议)在线平台,统一监管。
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平台规则话语权问题,《办法》明确要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平台企业制定、修订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记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将结果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并接受人力社保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平台企业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扣款规则调整为体现优绩优酬的正向激励措施。
在劳动强度方面,《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应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要采取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接单等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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